台灣是主計治國? - 公職
By Kama
at 2017-10-08T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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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推文對於無法取得憑證用支出證明單來核銷的討論實在太有趣了
主計人員紛紛跳出來設想店家逃漏稅、主管貪汙的種種「疑點」
然後就想出一個權宜方案--開領據叫老闆寫
先姑且不論老闆寫領據根本就沒辦法解決逃漏稅的問題
今天的狀況是
首長無法取得憑證 他選擇用合法憑證「支出證明單」去核銷
會計依據什麼說這是不合法?
又有什麼權力要業務單位去找老闆簽領據?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我看過了
裡面有規定主計人員需要審核支出證明單上無法取得憑證的原因?
還是裡面有提到哪一項無法取得的原因是主計可以退件的?
如果沒有 主計人員憑什麼依據自己的臆測退人家件?
這是一個很經典的主計思維
因為主計自己覺得店家沒有理由不幫你開 所以你的案子疑點很多
"我是你家主計他也懷疑你"
拜託 實際遇過一次不開的就知道了 不開就是不開 不然你想怎麼辦
今天首長要用支出證明單 就是遇到這樣的狀況
你沒有證據 就憑你的想像 憑什麼擋?
對阿 不行嗎? 支出證明單的設計不就是那一張?
支出證明單就是合法憑證 你沒有證據證明他不合法就擋 不知失職 還越權
說得好 主計人員該審核的要件就是那些
其他的假設 情境 根本就不是主計人員權責
簡單的說 規定叫你看什麼你就看什麼 超過的 就是越權
推 st42: 所以經典案例出來了,因為拿不到合法憑證無法核銷,就扣一 10/08 10:02
支出證明單哪裡不合法了?
無法取得就是老闆不給你 逃不逃漏稅不是你說了算
→ st42: 你又有仔細看規定嗎? 10/08 10:24
人家用支出證明單 不就是按照規定嗎
請問你所謂的規定是什麼
錯了 主計人員要做的事就是依照規定去審核憑證上的要件
"為事項的真實性做合理的確信"這是規定在哪裡的工作項目?
會計法? 還是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會計法裡面提到拒絕簽署的情形 不就都是形式上的缺乏而已嗎?
第102條(拒絕簽署)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
章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
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
程序辦理者。
十、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
。
我是
覺得主計人員真的有責任對真實性作認定
那以後就不要再說"業務單位本權責實質認定"這種話了
→ soypeen: 一張支出證明單加一個誇張的理由,如果這樣也行,那直接 10/08 11:38
哈囉 早就有明文規定 一張支出證明單就可以核銷 請問你在等什麼
同前所述 理由正不正當不是主計說了算了
也沒有規定說你可以審核他的理由正不正當
逃漏稅是你自己設想的狀況
如果你要用這個理由擋他 請你自己證明商家確實逃漏稅
我知道主計人員從來都不用證明自己的假設是對的就可以擋別人
這也就是人家會說主計治國的原因
你如果覺得他逃漏稅 你就去舉證
對阿 這就是我們常遇到的狀況
主計說因為我覺得怎樣怎樣所以你不能用這個方式
討論到最後講了一個權宜方式
結果那個權宜方式完全不能解決他當初擔心的問題
這真的很叫人邏輯混亂
主計要保護自己可以啊 但你要在於法有據的狀況下去要求承辦人
今天他使用符合規定的支出證明單 你不接受 你也要有實質得理由
不是"誰知道到底長官有沒有去吃那頓飯?" "那家店到底存不存在?"
你有疑慮你就自己查好嗎
1.我從規定看不出來"最低限度"要怎麼做是主計人員可以自己決定的
就像我看不出來 用什麼理由拒絕支出證明單 是主計人員自己說了算的一樣
2.你不是很擔心漏稅的問題 現在又說是稅務單位的責任
說穿了他今天不給收據 從頭到尾就只是稅務單位的責任
管太多只是把自己的職權放大了而已
因為拿不到收據所以用支出證明單 到底哪裡不合法了 說來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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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紛紛跳出來設想店家逃漏稅、主管貪汙的種種「疑點」
然後就想出一個權宜方案--開領據叫老闆寫
先姑且不論老闆寫領據根本就沒辦法解決逃漏稅的問題
今天的狀況是
首長無法取得憑證 他選擇用合法憑證「支出證明單」去核銷
會計依據什麼說這是不合法?
又有什麼權力要業務單位去找老闆簽領據?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我看過了
裡面有規定主計人員需要審核支出證明單上無法取得憑證的原因?
還是裡面有提到哪一項無法取得的原因是主計可以退件的?
如果沒有 主計人員憑什麼依據自己的臆測退人家件?
→ soypeen: 餐廳那個我覺得很有趣,你當下跟老闆要收據了,老闆才會 10/07 21:09
→ soypeen: 告訴你沒收據不是?那你事後拿收據給老闆,老闆應該對你 10/07 21:09
→ soypeen: 會有印象。因為這種沒開發票的店一般會要單據的只有要報 10/07 21:09
→ soypeen: 帳的人,所以不會多。如果很多人都要過單據所以老闆對你 10/07 21:09
→ soypeen: 沒印象,那老闆應該會準備收據來應付這些客人了,也不會 10/07 21:09
→ soypeen: 有你要不到收據的事由。加上未開立發票的店家基本上是核 10/07 21:09
→ soypeen: 定稅額,不會因為多開收據就被多課稅,就算老闆對你沒印 10/07 21:09
→ soypeen: 象,幫你開個空白收據都不怕。拒絕可能性也不高。支出證 10/07 21:09
→ soypeen: 明單是要真的完全無法取得憑證的情形下開立的,特別費性 10/07 21:09
→ soypeen: 質特殊,舞弊的機率也比較高。你的案子疑點太多,又看不 10/07 21:09
→ soypeen: 到其他佐證,還有錢是直接匯給商店抑或是首長代墊要匯入 10/07 21:09
→ soypeen: 首長帳戶也是個問題,後者更啟人疑竇。我是你家會計我也 10/07 21:09
→ soypeen: 懷疑你。 10/07 21:09
這是一個很經典的主計思維
因為主計自己覺得店家沒有理由不幫你開 所以你的案子疑點很多
"我是你家主計他也懷疑你"
拜託 實際遇過一次不開的就知道了 不開就是不開 不然你想怎麼辦
今天首長要用支出證明單 就是遇到這樣的狀況
你沒有證據 就憑你的想像 憑什麼擋?
→ xxxxcat: 這種理由審計一定最愛,好多意見可寫 10/07 22:43
→ soypeen: 我所看到的,就是一個餐廳,沒有發票就算,連收據也沒。 10/07 22:43
→ soypeen: 然後一張支出證明單,就要核銷吃飯的特別費。 10/07 22:43
對阿 不行嗎? 支出證明單的設計不就是那一張?
→ soypeen: 我跟你說啦,你要是遇到會計,碰到你這種情況二話不說就 10/07 22:58
→ soypeen: 給你過,那就是失職了啦。 10/07 22:59
支出證明單就是合法憑證 你沒有證據證明他不合法就擋 不知失職 還越權
推 het97306: 會計管好憑證核銷的客觀條件就好,整天擔心假結報,拿 10/08 01:01
→ het97306: 著內控雞毛就以為是令箭? 10/08 01:01
說得好 主計人員該審核的要件就是那些
其他的假設 情境 根本就不是主計人員權責
簡單的說 規定叫你看什麼你就看什麼 超過的 就是越權
推 st42: 所以經典案例出來了,因為拿不到合法憑證無法核銷,就扣一 10/08 10:02
→ st42: 個主計誤國的帽子給別人 10/08 10:02
支出證明單哪裡不合法了?
推 st42: 支出證明單的前提是無法取得,因為承辦人要幫老闆逃漏稅也 10/08 10:24
→ st42: 算無法取得? 10/08 10:24
無法取得就是老闆不給你 逃不逃漏稅不是你說了算
→ st42: 你又有仔細看規定嗎? 10/08 10:24
人家用支出證明單 不就是按照規定嗎
請問你所謂的規定是什麼
→ soypeen: 回het, 會計審核要為了事項的真實性做合理的確信。只有 10/08 11:38
錯了 主計人員要做的事就是依照規定去審核憑證上的要件
"為事項的真實性做合理的確信"這是規定在哪裡的工作項目?
會計法? 還是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會計法裡面提到拒絕簽署的情形 不就都是形式上的缺乏而已嗎?
第102條(拒絕簽署)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
章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
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
程序辦理者。
十、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
。
我是
覺得主計人員真的有責任對真實性作認定
那以後就不要再說"業務單位本權責實質認定"這種話了
→ soypeen: 一張支出證明單加一個誇張的理由,如果這樣也行,那直接 10/08 11:38
→ soypeen: 給我個明文規定,以後所有審核我就照這樣進行,不要追究 10/08 11:38
→ soypeen: 我審核上的責任,我會樂的輕鬆。 10/08 11:38
哈囉 早就有明文規定 一張支出證明單就可以核銷 請問你在等什麼
推 xxxxcat: 建議講一下哪個單位,連商家不願開收據都認為是正當理由 10/08 11:42
→ xxxxcat: 的地方感覺挺恐怖的 10/08 11:42
同前所述 理由正不正當不是主計說了算了
也沒有規定說你可以審核他的理由正不正當
推 stephen0709: 叫上級解釋 逃漏稅可以核銷嗎 主計可以不要管最好 10/08 12:15
逃漏稅是你自己設想的狀況
如果你要用這個理由擋他 請你自己證明商家確實逃漏稅
我知道主計人員從來都不用證明自己的假設是對的就可以擋別人
這也就是人家會說主計治國的原因
你如果覺得他逃漏稅 你就去舉證
→ ezmantalk: 我很好奇的是支出證明單 不就是相當當事人自已切結當作 10/08 16:05
→ ezmantalk: 原始憑證 主計不能拿支出證明當原始憑證 領據就可以 10/08 16:05
→ ezmantalk: 這樣不是很不相當嗎? 領據不也是隨便刻個章就可以蓋 10/08 16:06
對阿 這就是我們常遇到的狀況
主計說因為我覺得怎樣怎樣所以你不能用這個方式
討論到最後講了一個權宜方式
結果那個權宜方式完全不能解決他當初擔心的問題
這真的很叫人邏輯混亂
→ grmoon: 有時候主計要求補額外資料,是為了保護承辦人,不然誰知 10/08 17:29
→ grmoon: 道到底長官有沒有去吃那一頓飯啊?那家店到底存不存在? 10/08 17:29
→ grmoon: 店家都不肯開收據證明了,為什麼主計要背責任?承辦願意 10/08 17:29
→ grmoon: 出證明協助店家逃漏稅,但主計也想保護自己啊! 10/08 17:29
主計要保護自己可以啊 但你要在於法有據的狀況下去要求承辦人
今天他使用符合規定的支出證明單 你不接受 你也要有實質得理由
不是"誰知道到底長官有沒有去吃那頓飯?" "那家店到底存不存在?"
你有疑慮你就自己查好嗎
推 xxxxcat: 除非是完全找不到店家,不然最低限度我用過空白領據留負 10/08 18:25
→ xxxxcat: 責人資料,當成跟自然人做生意,然後會出納納入所得 10/08 18:26
→ soypeen: 同xxxcat所言,這種情形視為自然人提供貨物或勞務。他是 10/08 19:00
→ soypeen: 否該做營業登記或者達到開立發票標準,那是稅務單位的責 10/08 19:00
→ soypeen: 任。我們審核的責任就是就他的身份應取得之單據負責。 10/08 19:00
1.我從規定看不出來"最低限度"要怎麼做是主計人員可以自己決定的
就像我看不出來 用什麼理由拒絕支出證明單 是主計人員自己說了算的一樣
2.你不是很擔心漏稅的問題 現在又說是稅務單位的責任
說穿了他今天不給收據 從頭到尾就只是稅務單位的責任
管太多只是把自己的職權放大了而已
噓 x9011401: 會計法第99條明文規定 : 對於不合法的會計憑證或程序, 10/08 20:14
→ x9011401: 不使之更正、拒絕,我們是要付連帶賠償責任的,不是你 10/08 20:14
→ x9011401: 說出事你們不會不負責而已那麼簡單,懂? 10/08 20:14
因為拿不到收據所以用支出證明單 到底哪裡不合法了 說來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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