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匯票
2.張三李四連帶負責全部票據責任
3.金額
4.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5.有效 僅大明負責
6.五日
7.6%
8.全部連帶責任
9.法院
10.國泰人壽公司
11.105年3月31日
12.ABCD
13.500元
14.執票人出於惡意取得票據
15.匯票交還之前
16.發行未滿一年
17.無記名匯票得僅依背書轉讓之
18.發票人不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19.背書由背書人在票據正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20.ABC
21.大凱需負50萬票據責任
22.僅具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23.無權代理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 應與被代理人連帶付票據上之責任
24.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 應自負其責
25.僅ACD
26.僅ABD
27.僅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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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三李四連帶負責全部票據責任
3.金額
4.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5.有效 僅大明負責
6.五日
7.6%
8.全部連帶責任
9.法院
10.國泰人壽公司
11.105年3月31日
12.ABCD
13.500元
14.執票人出於惡意取得票據
15.匯票交還之前
16.發行未滿一年
17.無記名匯票得僅依背書轉讓之
18.發票人不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19.背書由背書人在票據正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20.ABC
21.大凱需負50萬票據責任
22.僅具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23.無權代理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 應與被代理人連帶付票據上之責任
24.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 應自負其責
25.僅ACD
26.僅ABD
27.僅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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