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刪除
這邊不評論林律師個人違法部分
僅針對檢察官諭令交保5000元這件事情
求教於各位同道
依照新聞報導內容
林律師所涉酒駕案件並非五年以上重罪
其於訊問時坦承犯罪且酒測及生理平衡測試都已完成 亦無串證滅證可能
另外以林律師個人的身分地位 更不可能因為本件輕罪而有逃亡風險
故全案應無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羈押事由
回到同法第93條第2、3項規定
似乎應以無保飭回較為妥當
實務上常見並無羈押各款事由
但檢察官多以金額不等之保釋金諭令交保
此時嫌疑人多半以能獲取交保即高興不已
自然不會提出異議
然而以辯護人的立場 應該可以適度質疑檢察官處分的合法性吧
關於這一點 不知道諸位道同道實際處理的經驗為何
或有無相關意見提出分享 還請不吝指教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3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
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