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業單位的”休假年資併計”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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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的問題有點複雜
我猜原po會這樣問應該是因為勞保局本來是事業單位,103年組改成行政機關
如果是舊制(含94年招考的星光班,和無公務人員資格轉任)的人因為信賴保護
原則上是比照舊的規定,以原來的職等職稱薪資續用
變成內部有三軌
1.原無公務人員進用資格人員(保留原薪俸及比照原國營職等,可併計休假等年資)
2.原有公務人員資格人員(重新銓敘職務歸系及職等,保留原薪俸,可併計年資)
3.組改後進用的公務人員(一切比照一般公務人員法令)

如果沒辭職的狀況下考取公務人員,依照該局內部的組改人員相關採認辦法,可能可以處理

但是您的狀況是身份別從上述的1跳成3,依照之前銓敘部修正的休假年資認定
前面國營期間的階段
屬於純勞工性質,不會納入採認

印象中看過這個組改轉任的辦法,不過是在103年的資料,或許您可以找找看

請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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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9-04-19
Ingrid avatarIngrid2019-04-19
Agatha avatarAgatha2019-04-24
重點是原po就辭職了 銓敘1060101那個函但書也有前認定
有案就算了 這麼明白的事 我不覺得還要給原樓主錯覺他
還是可以爭取的 浪費那麼多時間
Rachel avatarRachel2019-04-26
其實我沒有鼓勵原po去爭取的意思,只是要說清楚些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9-04-27
這種國營組改轉機關的案子實在太罕見,總是值得討論
Xanthe avatarXanthe2019-04-28
希有案例...-.-大概吧,我離職再任6次,休假那頭是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