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從100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問答集看到:
三、問:參加委升薦訓練合格,依規定得占幾職等之職務,其相關規
定為何?
答: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公務人員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
格,惟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
學位且最近5 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4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
職務
其中:"惟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
這是指只能擔任六職等職務?
還是指包含七職等?
另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 應該是指包含碩士對吧?
文字好難懂,煩請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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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參加委升薦訓練合格,依規定得占幾職等之職務,其相關規
定為何?
答: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公務人員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
格,惟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
學位且最近5 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4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
職務
其中:"惟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
這是指只能擔任六職等職務?
還是指包含七職等?
另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 應該是指包含碩士對吧?
文字好難懂,煩請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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