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但市府的回應很... - 消防工作討論

By Ursula
at 2010-04-28T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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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liuliuspa (牛奶西斯狐)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問題]檢舉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
時間: Tue Apr 27 20:06:45 2010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liuliuspa (牛奶西斯狐)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檢舉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
時間: Tue Apr 27 20:05:53 2010
巷口有麵店在戶外放置了五桶瓦斯,晚上無人保管
又是無尾巷放一發生遭人縱火或是意外瓦斯外洩氣爆很可怕
我上了市府信箱檢舉,因為以前有人來看過但都不了了之
但看了消防局的回覆看了很生氣
明明是五桶,他們去看就變成三桶.那天他們看時是五桶,現在外面正放著的是四桶
這是他們的回答
您99年4月19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我們辦理,有關您反***號
小吃店堆放瓦斯桶,有違公共安全,首先向您說明的是本局係針對場所
之瓦斯桶儲放量、過期鋼瓶等規定進行檢查,經派員於99年4月21日現場查勘結果,現場
擺放瓦斯桶計有20公斤裝共3桶,未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2項法定備用量80公斤及第73條之1使用安全之規定,已當場宣導業
者注意用火及用電之安全。
我查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全管理辦法
http://60.248.95.25/%E6%B3%95%E4%BB%A4%E8%A6%8F%E7%AB%A0/html/03.htm
第73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第73-1條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我的疑問?巷口也算戶外空間,巷口可以任意使用
消防局只引用對他們有利的,店家並沒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而且也沒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桶數的爭議,以後我會每日一拍來證明
但我對該回覆真是心寒,與實際不符
我還會再申訴,但我找到的法條的版本不知是否為最近
還有我有可以再主張有力的論點嗎
謝謝!
--
作者: liuliuspa (牛奶西斯狐)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問題]檢舉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
時間: Tue Apr 27 20:06:4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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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問題]檢舉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
時間: Tue Apr 27 20:05:53 2010
巷口有麵店在戶外放置了五桶瓦斯,晚上無人保管
又是無尾巷放一發生遭人縱火或是意外瓦斯外洩氣爆很可怕
我上了市府信箱檢舉,因為以前有人來看過但都不了了之
但看了消防局的回覆看了很生氣
明明是五桶,他們去看就變成三桶.那天他們看時是五桶,現在外面正放著的是四桶
這是他們的回答
您99年4月19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我們辦理,有關您反***號
小吃店堆放瓦斯桶,有違公共安全,首先向您說明的是本局係針對場所
之瓦斯桶儲放量、過期鋼瓶等規定進行檢查,經派員於99年4月21日現場查勘結果,現場
擺放瓦斯桶計有20公斤裝共3桶,未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2項法定備用量80公斤及第73條之1使用安全之規定,已當場宣導業
者注意用火及用電之安全。
我查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全管理辦法
http://60.248.95.25/%E6%B3%95%E4%BB%A4%E8%A6%8F%E7%AB%A0/html/03.htm
第73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第73-1條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我的疑問?巷口也算戶外空間,巷口可以任意使用
消防局只引用對他們有利的,店家並沒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而且也沒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桶數的爭議,以後我會每日一拍來證明
但我對該回覆真是心寒,與實際不符
我還會再申訴,但我找到的法條的版本不知是否為最近
還有我有可以再主張有力的論點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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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29T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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