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律師法新制三讀通過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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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律師法

第49條:
獨資及合署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使用之名稱或標示,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夥律師或
法律事務所者,事務所全體律師應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

第50條
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更時,亦
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就前項申報事項為適當之揭露。


條文實際上路後,不知道以後會被認定「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夥律師或法律事
務所者」的是什麼樣名稱的法律事務所。畢竟就算是律師彼此間,也時常發生誤以
為某事務所的幾位老闆是合夥,但其實是合署的其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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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12-22
我只想到「聯合」
Gary avatarGary2019-12-23
這條不就衝著經兆來的嗎
Ivy avatarIvy2019-12-24
哈哈哈!
Linda avatarLinda2019-12-25
還有立勤
Dora avatarDora2019-12-26
足以使他人誤認,這空間看來頗大阿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9-12-27
做好資訊揭露阿 名片網站看板的頭銜要列清楚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9-12-28
委任契約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