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電腦採購(財物採購)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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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le0830 ()》之銘言:
: 就教你用共同契約下去買了
: 系統整合的部分就要求廠商自己想辦法
: 廠商這麼多 沒有那種整合不起來的 多叫幾間廠商來看
: 而且說不定原廠商自己就在共同契約裡面
: 廠商會為了賺你的錢 自己去找原廠商搭配整合
: 這麼好用的方法不用
: 一直想招標
: 以後你遇到系所有筆預算200萬就好
: 每標一次就有標餘款
: 預算又要花完
: 標了七八次才把預算花完 那你不就腦袋打結?

請問各位採購承辦同仁一個相關問題:

最近兩星期我一直收到上級機關轉下來的文,

原發文者忘記是公共工程委員會還是臺灣銀行。

公文主旨在講共同供應契約的各項電腦耗材是用"限制性招標"簽的約,

所以以後我們要用共同供應契約買東西,

必須先由機關首長簽准"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

雖然說可能也只要在例行的簽辦文上面多加註一、兩句話,

可是心裡還是懷疑為什麼要多了這一道手續?

敢問各位採購承辦同仁有收到這樣的文嗎?各位又是如何看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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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avatarSandy2013-04-05
是台銀發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