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一般在灣區工作幾年以後,收入很容易就會超過 670 萬
這樣就會超過台灣的免稅額導致要繳稅了
雖然可以先在台灣繳稅再向美國抵稅
可是申報上有許多不明白的地方
例如像是
(1) pre-tax 401k / HSA contribution 在美國當年不繳稅
可是報給中華民國的時候,要算在海外收入中嗎?
(2) 公司給員工保的保險,會顯示在 W2 的某一格裡,但是不繳稅
可是報給中華民國的時候,要算在海外收入中嗎?
不知道收入超過 670 萬的版友這部份都是怎麼報的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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