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地方特考保留年限的問題 - 公職Callum · 2014-02-0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各位前輩好,敝人於101年3月考上地方特考四等, 當時以進修碩士保留資格, 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應於保留受訓資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申請補訓。 想請教,保留不得逾3年,是從提出保留申請書(3月13日)起算, 還是收到核准公文(3月15日)起算? 謝謝 :) -- 公職All CommentsCandice2014-02-14核定日Related Posts有關休假問題我該聽長輩的話嗎?(中鋼構VS國營)軍訓課折抵能否併入休假年資?公務人員非法錄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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