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保留年限的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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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敝人於101年3月考上地方特考四等,

當時以進修碩士保留資格,

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應於保留受訓資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申請補訓。


想請教,保留不得逾3年,是從提出保留申請書(3月13日)起算,

還是收到核准公文(3月15日)起算?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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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2-14
核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