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前輩或人事關於地方特考綁約六年的限制
"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之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
想請教
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有沒有相關規定?
我們這邊是縣政府轄下的所屬機關
所以原分發區所屬機關就一定要縣政府轄下?
還是可以轉調中央轄下但在同縣內的機構?(只是必須再待滿三年?)
不知道關於這點有沒有相關解釋?
以上 先感謝大家解答<(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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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向無垠的地平線... 探往海的最深處... 尋覓風的盡頭...
或許 哪裡有我... 存在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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