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 ??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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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

(先附上條文~)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公布日期】99.06.14 【公布機關】內政部
第15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除主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
設立外,依下列規定設立: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三處、局。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五處、局。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七處、局。
四、縣(市)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七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八處、局。
五、縣(市)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一處、局。
六、縣(市)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二處、局。
七、縣(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二十三處、局。
前項各款之處、局,其編制員額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人。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五人。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者,不得低於二十人。
第二項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不得超過七個;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得依業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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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於所轄鄉(鎮、市、區)分別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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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大家的是

第二項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不得超過七個;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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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換言之,是不是只要是屬於縣(市)政府<ex.嘉義縣(市)政府>,其成立"所屬一級機關"(
也就是府外局)不能超過七個?

問題2.
假如是,那麼第十五條之第二項規定了一~七<不得超過十三處、局~不得超過二十三處、局>
這上下的用意為何~? 這條該如何看才能夠看的懂呢? 有誰能夠幫忙舉個例子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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