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規則第9條規定:「(第1項)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第2項)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
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
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
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一般地特的轉調限制,在縣市合併後,人員因第2項而調任後,權益為何,
之後還會調別的地方嗎,還是有函釋說不能調呢
另外,對綁約人而言,市長下令遷調人員到其他局處的實例有嗎??
就這結尾的兩段問題,請板友惠賜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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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第2項)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
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
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
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一般地特的轉調限制,在縣市合併後,人員因第2項而調任後,權益為何,
之後還會調別的地方嗎,還是有函釋說不能調呢
另外,對綁約人而言,市長下令遷調人員到其他局處的實例有嗎??
就這結尾的兩段問題,請板友惠賜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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