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
1.
若某A為已執業律師(有登錄甲地法院和該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今某A律師到乙地法院(未登錄且未加入該地公會)民事庭複代理,
但非以律師身分而是以一般人身分且未穿著律師袍,
是不是可能會被送懲戒?
我記得以前好像有看過類似案例,
明明是律師但卻未表明律師身分而為複代理,
被法官以矇騙為由送懲戒
雖然不知道最後懲戒有無成立?
2.
或換另一種情形,某A在實習律師期間,
在同一案子審理期間,
先是以非律師身分在乙地法院民事庭為複代理人,
中間某A經律訓及實務訓練期滿,
並且登錄甲地法院並加入甲地律師公會,
但仍到乙地法院民事庭為同一案子之一般複代理人,
(簡言之,該案子尚未結束,但某A在這段時間已經從實習律師變成執業律師)
未表明律師名義、未穿著律師袍,
亦未另行以律師名義提出複委任狀,
此一情形與上述1.之情況實質上有無差異?
是不是一樣會被送懲戒?
謝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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