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社工師的資格 - 社工
By Mason
at 2009-12-10T18:33
at 2009-12-10T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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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hunn (WhiteP)》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請問板上諸多前輩們~
: 因為我原本就讀的科系並非社工相關科系,
: 因此我目前是雙主修社工系,
: 但是~
: 關於社工考試好像聽說在102年畢業之後報考會有許多變革
: 報考資格好像會變嚴很多= =
: 因此~
: 想詢問~
: 若沒有畢業前,
: 我可以去報考社工師嗎?
: 以及先詢問前輩們~
: 社工師考試資格大約是民國幾年時會有大幅改變呢?
: 一直有消息說民國102年或105年之後規定會變
: 感到相當疑惑~
: 希望板上的前輩們能幫我解答;)
: 感謝大家:)
以下資料取自考選部網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218&ctNode=1368)
給你參考看看囉~~~~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
書者。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
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
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概論。
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1.社會個案工作。
2.社會團體工作。
3.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2.社會學。
3.心理學。
4.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2.社會福利行政。
3.方案設計與評估。
4.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2.社會統計。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
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者。
前二項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具有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應本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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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
: 請問板上諸多前輩們~
: 因為我原本就讀的科系並非社工相關科系,
: 因此我目前是雙主修社工系,
: 但是~
: 關於社工考試好像聽說在102年畢業之後報考會有許多變革
: 報考資格好像會變嚴很多= =
: 因此~
: 想詢問~
: 若沒有畢業前,
: 我可以去報考社工師嗎?
: 以及先詢問前輩們~
: 社工師考試資格大約是民國幾年時會有大幅改變呢?
: 一直有消息說民國102年或105年之後規定會變
: 感到相當疑惑~
: 希望板上的前輩們能幫我解答;)
: 感謝大家:)
以下資料取自考選部網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218&ctNode=1368)
給你參考看看囉~~~~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
書者。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
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
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概論。
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1.社會個案工作。
2.社會團體工作。
3.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2.社會學。
3.心理學。
4.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2.社會福利行政。
3.方案設計與評估。
4.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2.社會統計。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
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者。
前二項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具有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應本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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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09-12-12T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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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09-12-15T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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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15T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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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16T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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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17T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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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09-12-19T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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