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在學校負責場地外借業務
目前遇到一些問題
有廠商要申請退還場地租借的保證金
但該廠商 收據遺失
另立了一個「收據遺失切結書」
(內容大致是說 收據遺失無法檢附 立切結書聲明日後不重複請領款項)
本校會計表示 此情形應另貼印花稅
所以把我退件了
但我覺得怪怪的 不太合理
以前的會計有這種情形的時候
也不曾這樣要求
突然這樣 讓我有點疑慮
但本校會計的表達....我實在聽不懂
想請教大大們
有相關的法條依據或比較白話的說法嗎?
這樣我好跟廠商解釋QQ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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