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出口領船公司提單 - 國貿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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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信用狀上有規定需領船公司提單,
當銀行在審單時會如何判定所提示的是不是船公司提單呢?
聽銀行說除了看提單的抬頭和簽名處外, 還會看提單上是否為Shipped by…(船公司)
而不是Received by…(公司名), 最下面的地方也會寫AS CARRIER 不是AS AGENT
不知是否還有其他的認定方式? 應該不會真的去查是否有這家船公司?

因目前有一票散貨要從大陸出口,信用狀規定要領船公司單,
以前台灣出口的經驗是當時有規定領船公司單,
forwarder曾發他們自己的提單(二程單)
說銀行看不出這不是船公司提單(實際的提單抬頭做
XXX CONTAINER LINE LTD. CONTAINER SERVICES>
而於押匯時也沒問題.

但大陸那邊散貨無法領船公司單, 這種情況下是否也可用同樣的方式和forwarder領單?
不知有沒有人也有這種經驗可以分享?
還有聽到一種說法是可在提單上秀”MAIN LINE CARRIER IS XXX(船公司)”
就可以符合押匯. 是否可行?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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