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1LM5PYn6的文章
裡面有提到要準備
1、戶口名簿及單身証明...地方法院問到是戶籍謄本買房6份結婚5份,
然後是(宣誓書+戶籍謄本)共6份,3份收走。
房產那邊問了需備什麼資料,再等回覆。
2、在職証明
3、境外收入証明
4、個人所得稅完稅証明
5、台灣及大陸銀行流水帳
以上5點又有版友提到現在不需要了,是有改了嗎?
還是有分不同的狀況下才需準備,如貸款其它的?
還是說我誤解了什麼嗎?
另外,台灣法院辦單身証,走不走海基海協流程,請問差別在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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