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簡易水保申報書因變更設計衍生之建 … - 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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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四款:地形、地質與原設計不符者→辦理變更設計

2.同上,第28條第3款: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部分,應即時停工而未
       停工者→停工之要件

3.同上,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
     保持申報書:

第3款: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經主管機關限
       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情節重大者。

第4款:未於核定或展延期限內完工者

以上法規提供參考,依你所述工期應該還沒到完工期限,所以你辦理水保的變更設計

應該沒有撤照的問題.....

再來水保計畫本來就是建照(或雜照)要件之ㄧ,既然現場與設計有所出入

勢必建照(或雜照)也會辦理變更,因此配合建照變更,簡易水保也可能變更為一般水保

只不過一般水保就要送外審,時間上會拉長,可能會影響到工期,這是業主、廠商

、設計單位自己要去協調掌握好的....

不清楚你這件是在北市還是北縣?是建案還是其他開發案?可以再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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