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都沒有想到會有這種問題,我今年1月11日,
與女友先登記了,(因為長輩有孤鸞年的忌諱)....
之後我與女友4月10日辦理喜宴,然後自4月28日起
請10天婚假.....度蜜月去~~
最近人事單位跟我說...因為...去年法規規定
結婚是採登記主義的,以前是要宴客才算....
所以...我的婚假應該要在一個月內請完?
所以我的婚假應該要在2月10日前請完,
除非局內長官批示可以延後,他們才認...
問題是 誰會辦喜宴前,就去度蜜月?這樣很奇怪吧??
想問問版上的大大~~~
有沒有可以解套的方法?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