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之反請求?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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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家事事件法

案件大概:

原告主起訴主張我方當事人未分擔照料父母之義務,

請求給付撫養費之不當得利,我方主張有民法1118條之1減免事由。

法官闡明:
1、 本案屬已生效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戊類所定事件,改依非訟程序
2、 要改成聲請人和相對人,不能用原告和被告。
3、 我方主張有1118條之1減免事由,是否為反請求?(說要用反訴,不能用抗辯?)

請問各位道長:所謂反請求係指我方也要有聲明?該如何聲請?

(原本我方書狀係按一般寫法: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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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Ingrid2012-08-04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Tracy avatarTracy2012-08-08
兩個事件的聲請與相對方應該是不同人~不過相牽連~你們似
Megan avatarMegan2012-08-13
可另外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以父母為相對人)~再為41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