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先進好:
小弟想請教
在家事離婚案件中,能否同時主張終止借名登記關係
主因係當事人有部分婚後財產登記於對方家人名下,但實際為夫妻雙方使用,因此想主張
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移轉登記後再做剩餘財產分配。
或是主張1020-1(但感覺這個比較麻煩)
由於這兩個案件類型是家事非訟和一般民事訴訟,而且訴訟當事人也沒有完全同一
是否可以在同一程序中處理,還是需另外提出民事訴訟?
謝謝各位道長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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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教
在家事離婚案件中,能否同時主張終止借名登記關係
主因係當事人有部分婚後財產登記於對方家人名下,但實際為夫妻雙方使用,因此想主張
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移轉登記後再做剩餘財產分配。
或是主張1020-1(但感覺這個比較麻煩)
由於這兩個案件類型是家事非訟和一般民事訴訟,而且訴訟當事人也沒有完全同一
是否可以在同一程序中處理,還是需另外提出民事訴訟?
謝謝各位道長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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