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長期住安養院 放棄醫療行為問題 ? - 社工
By Selena
at 2015-04-16T13:09
at 2015-04-16T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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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PO,根據我工作經驗,分為兩個部分回應,提供原PO參考:
1.看護費用部分
根據原PO提供的資料,個案應該有低收身份,所以安置機構費用應該OK。
但因為長輩身體狀況入院頻繁,產生住院看護費用。有些縣市會有低收的看護費用補助
然補助金額並非全部,如2,200元/1天,縣市政府可能只給1,500元/1天,產生的700元
就是我們所稱的看護費用差額,一般要由家屬協助。因此原PO所指的看護費用應
是指這個差額吧! 實務上,這種差額處理通常由家屬和醫務社工進行協商,可由家屬
負擔部分,例如100元/1天,另600元/1天由醫務社工募款。其中的比例會視雙方協商
結果而定。家屬有家屬的難處,但醫務社工也有募款的困難,因此建議原PO可找個案
住院的醫務社工進行討論。
2.放棄醫療行為部分
這部分原PO應該是指簽立DNR(放棄急救同意書)。DNR指的是病患本身簽署意願書或經由
家屬簽署同意書,在病人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予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
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
救治行為。
罹患末期疾病的患者有權利選擇DNR,在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免受人工
維生醫療拖延時日的痛苦。
因此由上可知,放棄醫療行為必須是1.簽立DNR、2.病患是末期疾病、3.病程至死亡已
不可避免。
其中簽立DNR分為個人預先簽立(意識清醒且有行為能力)和家屬簽立(如個案的兄弟姊妹
協助簽立,因為個案無意識且無行為能力),這部分可以在病患至醫院時,和醫療人員
詢問索取同意書簽立。
放棄醫療行為的第2、3點都必須由醫院專科醫師判定,所以機構是無法放棄個案送醫
行為的。一切都必須由住院的醫師判斷,個案是否符合相關放棄醫療行為條件。
以上回答,提供原PO參考。
※ 引述《
smallha (大壞蛋)》之銘言:
: 叔叔無妻小 長期使用政府補助住安養院
: 最親近的家屬就是其哥哥及妹妹 但都年事已高
: 都要靠子女奉養 更無法支付叔叔的費用
: 近年叔叔送醫頻繁 本身也無存款及不動產 長期產生大額看護費用
: 均要家屬支付
: 請問其家屬可以跟安養院告知放棄叔叔送醫的醫療行為並簽屬
: 同意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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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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