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
一,我在A法院服務六年後,經統調104年1月1日至第二志願B法院服務
二,因第一志願原鄉C法院無缺,故落至第二志願
三,如欲104年底以家庭因素為由,申請統調回原鄉C法院, 依規定可否?有無限制?
若可,是否須檢附資料?
還望知曉人事規定前輩釋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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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在A法院服務六年後,經統調104年1月1日至第二志願B法院服務
二,因第一志願原鄉C法院無缺,故落至第二志願
三,如欲104年底以家庭因素為由,申請統調回原鄉C法院, 依規定可否?有無限制?
若可,是否須檢附資料?
還望知曉人事規定前輩釋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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