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因素請調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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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前輩

一,我在A法院服務六年後,經統調104年1月1日至第二志願B法院服務

二,因第一志願原鄉C法院無缺,故落至第二志願

三,如欲104年底以家庭因素為由,申請統調回原鄉C法院, 依規定可否?有無限制?
若可,是否須檢附資料?

還望知曉人事規定前輩釋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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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gina avatarRegina2015-03-06
可以提家因,但要經審核通過!且年資只採計C法院現職年資
Hedda avatarHedda2015-03-09
請參「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5-03-10
應該是只採記B法院現職年資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