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謝謝~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裡面有一段提到:
: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 、流產假或陪產假。
: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2
現在請產假因為不計入機關的乙等比例
反而幾乎是甲的保證
除非是真的黑到不行 不然長官不會刻意去打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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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裡面有一段提到:
: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 、流產假或陪產假。
: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2
現在請產假因為不計入機關的乙等比例
反而幾乎是甲的保證
除非是真的黑到不行 不然長官不會刻意去打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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