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間計入勞基法特休起算期間? - 律師工作討論
By Rae
at 2019-07-04T19:28
at 2019-07-04T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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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ic60203 (CJH)》之銘言:
: 各位前輩同道好
: 近來在下結束實習後正式轉受僱
: 爬了一些文和見解後
: 似乎受僱律師2014年開始可以適用勞基法
: (現在所的所長也提到受僱後適用勞基法)
: 至於實習律師是否適用勞基法似乎依法務部說法仍然是 個案認定
: 在下爬了版上近年文章後想請教一個問題
: 因為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滿半年有特休三日,那之前實習期間的那五個月可以算入那
: 半年裡嗎?還是要從受僱第一天才能開始起算那半年呢?
如果你的實習律師契約是勞動契約,有人格、經濟、組織三從屬性+親自履行,
或是740號解釋說的不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且報酬受領上不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那就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即便有契約變更(實習→受雇),也不影響前述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
所以勞基法第38條的特休既然都是看年資,又特別提到「繼續工作」,不管是否另訂新約
都應該在任職滿6個月(包括實習)提供特休假
當然,勞基法給你的權利在勞動契約是私法契約架構下,這種私權利是可以拋棄的
也就是在特休權利發生後,你可以拋棄已經取得的特休權利啦
但就要看你簽的文件有沒有這條意思在
: 同時所長表示希望簽個白紙黑字契約,應該簽嗎?
勞動條件建議有白紙黑字,以後發生爭議才有依據。
當然這就要先發揮你審約的功力,以及能不能談條文的能力了
: 如果不行的話重頭來計算好像有點QQ
: (在下實習期間事務所都有保勞健保,中間去律訓那一個月因為事務所也曾給過案件研究
: ,因此也有保,同時支付半薪)
: 各位前輩同道們能解惑一下或分享一下碰過的做法嗎?感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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