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 - 社工
By Emily
at 2008-12-14T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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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總說明
茲社會工作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其中第五條明定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社工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
(以下簡稱專科社工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前項專科社工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
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工師證書,
並完成相關專科社工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工師之甄審。
專科社工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配合本法前開規定之修正而訂定本辦法,共計二十條,要點如下:
一、完成專科社工師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專科社工師之甄審。(草案第二條)
二、專科社工師之科別。(草案第三條)
三、專科社工師訓練組織資格、認定標準及公告事項。(草案第四條、第五條)
四、專科社工師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依核定訓練容量辦理訓練。(草案第六條)
五、定期應辦理專科社工師甄審及甄審前公告。(草案第七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專科社工師甄審之初審作業
及初審後處理程序。(草案第八條、第九條)
七、參加專科社工師甄審,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甄審實施方式、
筆試測驗內容範圍。(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八、專科社工師證書之發給、補發及換發程序、證書應載明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九、專科社工師證書之效期及展延條件、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實施方式
及課程積點採認基準。(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十、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規定取得之積點,
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得予採認。(草案第十六條)
十一、專科社工師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實施方式。(草案第十七條)
十二、專科社會工作師以具有社會工作師資格為前提。(草案第十八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參加專科社工師甄審,得不受本辦法
第十條所定資格限制之資格條件。(草案第十九條)
十四、明定收費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條)
草案可參:
http://tinyurl.com/6q36qc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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