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歧視孕婦? 4成考績乙等 - 考試
By Daniel
at 2009-05-28T22:00
at 2009-05-28T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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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elppa (APPLE拔)》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4930781.shtml
: 市府歧視孕婦? 4成考績乙
: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 2009.05.28 03:38 am
: 台北市議員李文英昨天在市政總質詢時表示,95到97年市府735名員工當了產婦,但其中
: 291名當年考績被評為乙等,比率約40%,超出銓敘部規定的25%,明顯歧視產婦。
: 市長郝龍斌承認,產婦被打乙等的比率確實過高,將要求人事處發函各局處,產婦打乙等
: 比率應設限在25%以下。他也一再要求各局處特別照顧懷孕員工,尤其是在集乳、哺育母
: 乳時,應給予方便。
基本上現在炒這議題蠻白痴的
去年底打的考績就全國都規定請娩假的人分開打了
那要不要單拿去年底這次考績來算算看?
既然規定分開算 我相信主管一定選擇做好人 讓她們拿甲
算一算出來 請娩假的人拿甲的比例假如超過75% 甚至到90%以上的話
請問其他人只有75% 要不要出來抗議啊?議員要不要出來幫講話啊?
: 李文英指出,近3年來產婦最多的衛生局,177位產婦年度考績拿乙等的比率高達65%;捷
: 運公司3年內有91位產婦,拿乙等的比率為33%;社會局有62位產婦,拿乙等的比率為32%
: ,都比25%高出許多。
: 她說,尤其是充斥男性陽剛文化的警察局,23位產婦中有16位的產婦年度考績拿乙等,更
: 達近7成比率。
基本上議員片面拿數據出來 都是只知其一 不知其二
除了以往本來就慣例性給請娩假的人乙這個因素之外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就是事病假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第5款相當明確 事實也相當好認定
事病假請超過的不能打甲 只能乙丙丁
在我碰過的案例裡 請娩假的人 有不少比例 當年度也請了很多病假
比起沒請娩假的人 確實相關性較高
我還碰過好幾個因為胎位問題還是什麼問題 病假請完還不夠 就申請延長病假了
因為根本無法上班 說都要臥床安胎
到這種程度的話 不是不給她甲 是法條規定不能給
議員根本不懂這個
: 李文英表示,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自90年起,函請各機關於辦理考績時,考列甲等
: 人數不得超過75%;但是若把請產假的員工考績拿來統計,拿乙等的比率竟高達40%,明顯
: 不符比例原則。
(教師大概99%甲 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嗯嗯)
: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受到家庭照顧假、生理
: 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所影響。她要求郝龍斌重視員工生兒育女的權
: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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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4930781.shtml
: 市府歧視孕婦? 4成考績乙
: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 2009.05.28 03:38 am
: 台北市議員李文英昨天在市政總質詢時表示,95到97年市府735名員工當了產婦,但其中
: 291名當年考績被評為乙等,比率約40%,超出銓敘部規定的25%,明顯歧視產婦。
: 市長郝龍斌承認,產婦被打乙等的比率確實過高,將要求人事處發函各局處,產婦打乙等
: 比率應設限在25%以下。他也一再要求各局處特別照顧懷孕員工,尤其是在集乳、哺育母
: 乳時,應給予方便。
基本上現在炒這議題蠻白痴的
去年底打的考績就全國都規定請娩假的人分開打了
那要不要單拿去年底這次考績來算算看?
既然規定分開算 我相信主管一定選擇做好人 讓她們拿甲
算一算出來 請娩假的人拿甲的比例假如超過75% 甚至到90%以上的話
請問其他人只有75% 要不要出來抗議啊?議員要不要出來幫講話啊?
: 李文英指出,近3年來產婦最多的衛生局,177位產婦年度考績拿乙等的比率高達65%;捷
: 運公司3年內有91位產婦,拿乙等的比率為33%;社會局有62位產婦,拿乙等的比率為32%
: ,都比25%高出許多。
: 她說,尤其是充斥男性陽剛文化的警察局,23位產婦中有16位的產婦年度考績拿乙等,更
: 達近7成比率。
基本上議員片面拿數據出來 都是只知其一 不知其二
除了以往本來就慣例性給請娩假的人乙這個因素之外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就是事病假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第5款相當明確 事實也相當好認定
事病假請超過的不能打甲 只能乙丙丁
在我碰過的案例裡 請娩假的人 有不少比例 當年度也請了很多病假
比起沒請娩假的人 確實相關性較高
我還碰過好幾個因為胎位問題還是什麼問題 病假請完還不夠 就申請延長病假了
因為根本無法上班 說都要臥床安胎
到這種程度的話 不是不給她甲 是法條規定不能給
議員根本不懂這個
: 李文英表示,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自90年起,函請各機關於辦理考績時,考列甲等
: 人數不得超過75%;但是若把請產假的員工考績拿來統計,拿乙等的比率竟高達40%,明顯
: 不符比例原則。
(教師大概99%甲 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嗯嗯)
: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受到家庭照顧假、生理
: 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所影響。她要求郝龍斌重視員工生兒育女的權
: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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