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和工時問題 - 加班
By Puput
at 2011-09-16T23:31
at 2011-09-16T23:31
Table of Contents
1.勞基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
十四小時。
勞基法第30-1條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
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以四週來看以168小時來看。而四週=28天,一個有分30天,31天,28天後的二、三天剛好
是工作日來看您對,員工也對。所以請以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來規劃。規劃時勞資協商
規劃上有行業上的函令,請看以下連接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2392327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2392293
「例假日」勞基36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法條寫的是七日有一日,並非六日的觀念喔。因為您未說到排休上貴公司的規劃為何?就
是為做幾休幾。
2.算出來的是正確的,就以這個為基準計算人員延長工時沒問題,有以下解釋令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
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
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
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3.契約上寫法「雇主得以於員工新增特別休假日數時,將累計之特別休假日數凡超過十
日以上之日數酌減至十日,酌減之日數轉為代金。」
個人意見,三天來看有點少。天數請勞資協商。
4.勞基37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以上應放假之日請看勞基細則23條。共19天
勞基39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
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
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但可以挪移以下為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的「王如玄指出,依法國定假日均可挪移,但前提
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如果沒有經過這項程序,就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員工仍可在
五月二日不上班,或上班但要求雇主補加班費。王如玄:『問題的重點是,類似這樣的挪
移都必須在每一年年初的時候,而且必須要跟勞方取得一定的協議,才有辦法做這樣的處
理模式,不然原則上都是違反勞基法規定。』」出處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
網) 2011-04-29 14:02:10
王主委之所以這麼說的效力
台勞動二 字第 005056 號 函
要旨: 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
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
^^^^^^^^^^^^^^^^^^^^^^^^^^^^^^^^^^^^^^^^^^^^^^
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
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流程:前一年年底就要以次年的挪移做勞資協商→公告→行事曆,都有做勞動契約就寫依
行事曆排定。另外挪移後挪移那天要人員出勤的話就要以勞基39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
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請合意
您四個問題,第一、三、四,請勞資協商同意執行,員工比較不會抱怨。
====以上為法令、解釋令、勞委會主委說法,如有其他解釋令、實務不在此限=========
※ 引述《tonyrao (tonyrao)》之銘言:
: 小弟要訂定勞動契約,有幾個問題想要請問各位大大
: 1.我們公司是排休制,也就是說例假日都要來公司上班
: 如果我以一個月192小時來算可以嗎??算出來的結果是月休六天
: 可是有員工說應該是以184小時?? 結果是月休七天?...不懂
: 2.月薪制的最低工資是 17880 ,我給員工 21000
: 他說這樣除出來每小時不到 98元 ,不符合勞基法
: ( 21000 / 30 / 8 = 87.5 ) <= 他是這樣算 ..
: 3.我們公司滿一年的員工給三天年假,其餘的四天給現金
: 這樣的話勞動契約怎麼寫?
: 4.如果我們公司排休制的話..那其餘的國定假日也有可能排到出來工作
: 那這樣有關的薪資,勞動契約,給假方式該怎麼執行
: 以上,抱歉一次問四個問題...還望各位大大解答..謝謝
--
十四小時。
勞基法第30-1條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
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以四週來看以168小時來看。而四週=28天,一個有分30天,31天,28天後的二、三天剛好
是工作日來看您對,員工也對。所以請以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來規劃。規劃時勞資協商
規劃上有行業上的函令,請看以下連接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2392327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2392293
「例假日」勞基36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法條寫的是七日有一日,並非六日的觀念喔。因為您未說到排休上貴公司的規劃為何?就
是為做幾休幾。
2.算出來的是正確的,就以這個為基準計算人員延長工時沒問題,有以下解釋令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
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
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
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3.契約上寫法「雇主得以於員工新增特別休假日數時,將累計之特別休假日數凡超過十
日以上之日數酌減至十日,酌減之日數轉為代金。」
個人意見,三天來看有點少。天數請勞資協商。
4.勞基37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以上應放假之日請看勞基細則23條。共19天
勞基39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
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
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但可以挪移以下為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的「王如玄指出,依法國定假日均可挪移,但前提
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如果沒有經過這項程序,就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員工仍可在
五月二日不上班,或上班但要求雇主補加班費。王如玄:『問題的重點是,類似這樣的挪
移都必須在每一年年初的時候,而且必須要跟勞方取得一定的協議,才有辦法做這樣的處
理模式,不然原則上都是違反勞基法規定。』」出處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
網) 2011-04-29 14:02:10
王主委之所以這麼說的效力
台勞動二 字第 005056 號 函
要旨: 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
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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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
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流程:前一年年底就要以次年的挪移做勞資協商→公告→行事曆,都有做勞動契約就寫依
行事曆排定。另外挪移後挪移那天要人員出勤的話就要以勞基39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
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請合意
您四個問題,第一、三、四,請勞資協商同意執行,員工比較不會抱怨。
====以上為法令、解釋令、勞委會主委說法,如有其他解釋令、實務不在此限=========
※ 引述《tonyrao (tonyrao)》之銘言:
: 小弟要訂定勞動契約,有幾個問題想要請問各位大大
: 1.我們公司是排休制,也就是說例假日都要來公司上班
: 如果我以一個月192小時來算可以嗎??算出來的結果是月休六天
: 可是有員工說應該是以184小時?? 結果是月休七天?...不懂
: 2.月薪制的最低工資是 17880 ,我給員工 21000
: 他說這樣除出來每小時不到 98元 ,不符合勞基法
: ( 21000 / 30 / 8 = 87.5 ) <= 他是這樣算 ..
: 3.我們公司滿一年的員工給三天年假,其餘的四天給現金
: 這樣的話勞動契約怎麼寫?
: 4.如果我們公司排休制的話..那其餘的國定假日也有可能排到出來工作
: 那這樣有關的薪資,勞動契約,給假方式該怎麼執行
: 以上,抱歉一次問四個問題...還望各位大大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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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1-09-21T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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