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專任教師休假方式 - 教師
By Damian
at 2013-01-30T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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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sincere (頭腦打結中)》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幼兒園專任教師休假方式
: 時間: Tue Jan 29 21:08:38 2013
:
: 這是
: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
: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0日
: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 【法規沿革】
: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0條;
: 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
: 第26條(私立幼兒園園長、教師聘任規定)【相關罰則】第一項~§51;第三項~§53
:
: 私立幼兒園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
: 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教保服務人員應由私立幼
: 兒園自行進用,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
: 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聘任、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
: 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於本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 私立幼兒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
: 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第36條(公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之適用範圍)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
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
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所謂專任老師就是有合格教師證並登入教師系統的,因為大班需要有合格老師登入。
但是若依照本文想去跟資方吵,那會導致資方請你走路而已,所以常常政府所訂出規定,
資方會想辦法逃漏洞~~~~~~~除非~~~整個園所只有你有教師證適用。
:
:
: 所以合格教師不屬於勞基法規範內,所以適用教師法,這樣差很多
:
:
: 教師請假規則
: 【公布日期】101.04.27 【公布機關】教育部
: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
: 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 。
: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
: 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
: 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
: 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
: 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
: 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
: 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 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
: 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
: 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
: 娩假日數。
: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 ,例假日順延之。
: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
: 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
: 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
: 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
: 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
: 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
: 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
: 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
:
--
: 標題: [問題] 幼兒園專任教師休假方式
: 時間: Tue Jan 29 21:08:3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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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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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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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0日
: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 【法規沿革】
: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0條;
: 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
: 第26條(私立幼兒園園長、教師聘任規定)【相關罰則】第一項~§51;第三項~§53
:
: 私立幼兒園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
: 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教保服務人員應由私立幼
: 兒園自行進用,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
: 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聘任、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
: 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於本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 私立幼兒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
: 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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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公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之適用範圍)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
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
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所謂專任老師就是有合格教師證並登入教師系統的,因為大班需要有合格老師登入。
但是若依照本文想去跟資方吵,那會導致資方請你走路而已,所以常常政府所訂出規定,
資方會想辦法逃漏洞~~~~~~~除非~~~整個園所只有你有教師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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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合格教師不屬於勞基法規範內,所以適用教師法,這樣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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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請假規則
: 【公布日期】101.04.27 【公布機關】教育部
: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
: 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 。
: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
: 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
: 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
: 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
: 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
: 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
: 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 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
: 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
: 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
: 娩假日數。
: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 ,例假日順延之。
: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
: 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
: 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
: 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
: 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
: 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
: 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
: 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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