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目前在市政府打雜
工作內容為管理公園
因為公園內有建築物 有展覽館
所以之前 前承辦辦理過一建築物消防巡檢勞務採購契約案
目前該業務由小妹接手
想詢問契約履約工作事項中:
「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一切建築物公公安全檢查項目、檢查簽證工作」
契約內容敘明本工作事項需依建築法規規定於規定期限內項主管機關申報
查了一下建築法,似乎只有第77條有提到類似的規定
請問 這類工作事項是每年都要檢查簽證和申請嘛?
那他有明文規定每年幾月之前要申報?
請各位 建管科 或是使管科 管理相關業務者,可以回替小妹解答
因為這也會牽涉到我後續發包的業務 謝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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