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支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多久期間內未起訴者
,視為不中斷?
1.四個月 2.五個月 3.六個月 4.七個月
想請問民法是說六個月
和 票據法第22條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其實我還是看不懂題目要問什麼?
跟我以上打的票據法部份 有什麼關聯性?
想好久了
懇請高手解答
順帶一提
彰銀銀行法這題考好細
【2】69.依銀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有關銀行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之項目?
1.損失準備之提列 2.違約金之轉銷 3.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4.資產品質之評估
後來一條一條找 才找到正確答案 考試時 我根本想不到我有唸過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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