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票據法問題 - 金融業討論

Table of Contents

這題答案應該是四個月

你問的問題是票據法的傳統爭點,主要是民法與票據法時效上扞格

而最高法院65年第8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提到:

「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時效,縱因請求而中斷,但自中斷之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

之日起四個月內,若另無中斷時效之事由發生,而未起訴者,其追索權仍因時效完成

而消滅,不因民法第130條定有起訴之期間為六個月,而謂追索權尚未消滅。」

最高法院51年第6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也採此見解。

所以簡單講就是:

民法原規定的起訴期間為六個月,六個月不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

因票據法追索權時效較短,解釋上,原民法

第130條六個月的規定,因而縮短為四個月,這樣的結果是係因為法院實務見解而來的。

舉個例好了

甲簽發一紙支票與乙,乙背書給丙,丙背書給丁,假設該票付款提示期限為4月16日

而該票於4月16日作成拒絕證書,丁最遲應該於8月15日(4/16起算四個月)

向乙追索,假設丁於5月25日向乙行使追索權(符合追索時效規定),但若依民法130

條規定,丁最遲應於11月24日(5/25起算六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不中斷,但是

因為實務見解認為應該適用較短的時效也就是票據法四個月的規定,所以就會發生

如果丁最遲未於10月15日(5/25起算四個月)內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

時效不中斷的效果,也就是等於丁5月25日行使追索權的行為不發生中斷時效的效力

所以丁對乙的追索權至8月15日就依票據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因時效而消滅。





※ 引述《ikok11 ()》之銘言:
: 【1】55.支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多久期間內未起訴者
: ,視為不中斷?
: 1.四個月 2.五個月 3.六個月 4.七個月
: 想請問民法是說六個月
: 和 票據法第22條
: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 其實我還是看不懂題目要問什麼?
: 跟我以上打的票據法部份 有什麼關聯性?
: 想好久了
: 懇請高手解答
: 順帶一提
: 彰銀銀行法這題考好細
: 【2】69.依銀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有關銀行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之項目?
: 1.損失準備之提列 2.違約金之轉銷 3.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4.資產品質之評估
: 後來一條一條找 才找到正確答案 考試時 我根本想不到我有唸過這條

--

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Dinah2012-06-01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