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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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天有收到公會的電子郵件,不知各位對此看法如何?

或許有些同道還沒看到,小弟將內容「打」在下面(寄來的是直接掃成圖檔啊…)

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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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102年9月14日第9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其執行業務應注重

職業倫理,律師推展業務應有其分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

稱本會)爰依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二條,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律師推展業務,係以使他人成為律師或其事務所之委任人為目的所為之行為。

律師得以發送簡介、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刊登廣告,使用招牌,印製名片、

卡片或在網際網路上設置網站等宣傳方式推展業務。

第三條

律師以大眾傳播媒體或其他媒介為廣告行為時,應將完整廣告內容複本送交其

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律師公會及本會備查。該公會或本會議內容有違法或違反

律師倫理之虞者,得促其修正。

律師以發送簡介、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為廣告行為時,應在信封及內容首頁

明顯處表明為廣告之意旨。

第四條

律師推展業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事實不符。

二、有引人錯誤或誤認之虞。

三、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

四、使人困擾或不安。

五、貶抑、詆毀特定律師或律師事務所。

六、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

七、違反法令或本會規章。

八、有侵害律師尊嚴、形象或信用之虞。

第五條

律師推展業務,不得表示下列事項:

一、訴訟之勝訴率。

二、顧問對象或委任人。但得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受任中的事件。但得委任人書面同意,或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委任人

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過去處理或參與之事件。但得委任人書面同意,或事件廣為一般人所知

悉或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委任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

五、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但於學術機構兼任教職或研究者不在

此限。

第六條

律師不得親自或利用他人主動撥電話或拜訪原不認識之不特定人,以招攬業務。

第七條

律師不得藉支付介紹費與單純介紹案件之人以招攬業務,亦不得僅因介紹案件

與他人而收受費用。

律師得因業務要而與他律師合作,並依其分工而約定酬金之分配。

第八條

本規範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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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明文禁止了用業務找案子的方式啦…簡單說就是雖可廣告,但要當事人主動

找上門才行,感覺上雖然放寬了一點,但並不至於對現狀有太大的影響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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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13-10-04
已知但感謝分享!
Ida avatarIda2013-10-06
感謝分享
Noah avatarNoah2013-10-07
戰國時代來臨了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10-09
好奇的是,會遵守的有誰呢...???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10-10
禁止業務那條比較有趣,有辦法執行嘛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10-12
我笑了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3-10-13
謝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