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21條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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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但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對此小妹有些疑問要請教前輩們

1. 常常聽說有律師是一個人跑單幫
與客戶可能約在咖啡廳等地方談案子
並沒有設事務所
這樣有違反律師法第21條之規定嗎??

2. 坊間常常看到律師與代書之聯合事務所
若上述兩執照集中於一人身上
算是律師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嗎??

先謝謝大家撥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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