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辱警 與當事人同上銬 - 律師工作討論

By Yuri
at 2011-02-02T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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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完整資料
聲明稿
一、事實經過
陳鴻琪律師100年1月29日中午12時45分接受毒品嫌犯委任,
到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陪訊,向員警要求接見被告,
承辦警官回稱「這案子車上搜到毒品,沒什麼好接見的」,隨即離去。
陳律師因警官拒絕安排接見,啟動手機攝影(第一段錄影),
數分鐘後出現2至3名員警,以避免串證、分局內無適當接見場所、
等到地檢署再向檢察官要求接見等…理由拒絕。
陳律師再次宣讀法律,並再次以手機攝影(第二段錄影),
爭執過程中,陳律師因不滿脫口說出「他*的,你聽不懂是不是」,
但警官隨即馬上大叫稱
「你侮辱公務員喔,你罵我*你娘,我有聽到喔,錄下來、錄下來、妨害公務辦」
隨即事後聯合指稱陳鴻琪律師辱罵「幹*娘」上手銬逮捕,
之後更要求陳律師刪除錄影息事寧人,要律師刪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二、聲明要旨
(一)煙毒犯也有人權:
任何人在訴訟法上都有最基本被保障的人權,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明文規定,律師有權接見偵查中遭逮捕的被告,
中山分局鄭偉豪警官身為執法人員,應該很清楚法令,
竟拒絕律師接見被告,已違法在先。
(二)員警自導自演栽贓律師:
員警無法說明拒絕律師接見的依據,反而在雙方爭執中,
抓律師的把柄,故意曲解律師的話,硬說律師辱罵員警「*你娘」。
(三)騙取律師刪除有利於己證據:
律師遭逮捕後,員警一度表示只要律師主動刪除錄影檔,同意不追究,
並安排接見,律師當下在員警面前刪除檔案,但員警卻將律師送入拘留室,
員警料想栽贓計畫天衣無縫,想以分局裡模糊不清的警方錄音帶指稱
律師有辱罵「*你娘」,並直接把預想劇本透露給媒體定調,
讓大家先入為主認為是個誇張律師。
律師返家後將刪除的錄影檔求回,才能揭發事情真相。
(四)如果律師的人權都沒有辦法被保障,更何況是一般的小市民。
身為一個警官,如果今天面對懂法律的律師都敢任意栽贓,
那一般不懂法律的市井小民在面對警察的時候,要怎麼來保護自己。
第一段錄影譯文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一段攝影)
檔名:VIDEO0002
(備註:檔案曾遭刪除後再救回,疑似因為回復程序問題,
故畫面不時會停格,但錄音為連續。)
錄影時間:民國100年1月29日13時許
錄影長度:5分28秒
主要對話者:陳鴻琪(簡稱陳)
員警C(著深色長袖上衣、刑警背心男子,簡稱C)
陳:長官,我現在是他的選任委任律師,委任狀也簽了,也遞了。
那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我要求接見我的被告,
請問你現在同意或不同意,跟我說一下好不好?
你現在不同意,你們所做的筆錄我相信到時候都是違法取證?
你要讓你們的筆錄無效,我想不需要弄成這樣子,好不好?
請那個承辦人下來,這是我的權利,訴訟法也規定了,就這麼簡單。
C:(打電話聯繫承辦人,聲音較小無法辨識)
陳:法律賦予我的權利,你自己翻一下法條,34條第2項,新修正的,
要鬧成這樣嗎,跟你好聲好話講,不給我行使,人還帶回去。
某:這不是他經辦的,他沒有辦法決定。
陳:我現在就是對你阿。
(0分56秒-3分16秒:等候承辦人消息,期間C有接聽電話,
但對話內容與本案無關,爰不製作譯文)
(3分17秒)
C:(撥打電話)(台)要叫上去還怎樣?不然你來把他帶上去、帶上去、
讓他的律師、看上面那邊有沒有、不然我這邊要怎麼給他有見面談話的地方,
黑啦,沒有啦、男的這一位。(國)律師要先跟他談話嘛,
跟他的委任人,可是現在它有新的那個嘛(台)
我跟你說有叫律師你聽不懂,我就跟你說你就帶上去方便一下、
聽不懂我的意思喔、黑啦。
(錄影結束)
第二段譯文已有,故省略。
附件:
一、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判決要旨:被告無罪
其與告訴人吵架中多次夾雜「他媽的」等語,於社會一般通念,
應係生氣時順口而出之習慣性謾罵,難認其有以告訴人為對象加以辱罵之故意。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019號刑事判決要旨:被告無罪
「他媽的」一詞,其用語固有不雅,但依社會一般觀念,
非直接對受話之人直接辱罵,尚不足以減損被侮辱人之聲譽,
縱被告以之對告訴人謾罵,客觀上尚未達於侮辱之程度,
其主觀亦欠缺侮辱之意思,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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