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騙當事人受讓債權被判刑 - 律師工作討論

By Olga
at 2009-11-19T11:29
at 2009-11-19T11:29
Table of Contents
謹供各位道長參考:
律師法
第 34 條
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
第 39 條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
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律師倫理規範
第三十六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
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第四十九條
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
一 勸告。
二 告誡。
三 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
--
律師法
第 34 條
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
第 39 條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
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律師倫理規範
第三十六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
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第四十九條
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
一 勸告。
二 告誡。
三 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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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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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09-11-21T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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