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您好
想請教有關採購案後續擴充之辦理方式及決標原則
機關有一勞務採購案,採購金額600萬,以取最有利標精神
為決標方式,固定金額決標不訂底價,契約金額300萬,
保留後續擴充一年,採購文件明定廠商評鑑成績達80分以上
得後續擴充一年,第二年契約金額300萬。
我的理解是第二年後續擴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為限制性招標,
決標原則應該與原採購案同為「取最有利標精神」,故上揭
「評鑑」仍應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成立公作小組及評選委員會,
並辦理議價。
請問我的理解對嗎?還是評鑑不須遵守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辦理,
依機關自訂的流程即可?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