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年初有住過院,病假到現在已經請得差不多了,
原本情緒就常低落,最近因為職場上的一些調動事宜,
搞得烏煙瘴氣,因此萌生厭世的想法...
但是自己知道這樣不行...這樣不好...
所以現在開始接受藥物和心理治療,
不知道這樣可以請病假(延長病假)嗎?
如果可以的話,是否要和住院一樣,要請醫生在診斷證明上註明要休養多久呢?
又,這樣可以申請留職停薪嗎?
不知道各位版大周遭有親友或同事遇過這種情形嗎?
很擔心硬著頭皮去找長官又...
另外,憂鬱症算是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嗎?
很擔心會因此失去任用資格...
謝謝各位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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