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 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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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90。04。26台(九0)內中社字第九0七四七五0號

一、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特訂定本規定。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
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
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
具第二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
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下,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


http://vol.moi.gov.tw/uploaddowndoc?file=/pubvol/law/200807311210360.pdf&
fla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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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body can be great, because anybody can serve."

-- Martin Luther King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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