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個case有點棘手
有一個(經過google)第一年擔任檢察官的人,年紀約27~8歲,或許就是學校唸書、
補習班補習,考上司法官特考,受訓後擔任接近上帝的工作。
大家也知道,國考的出題,是在「案情事實」(某甲做了啥,某乙做了啥)明確的情況下
,測驗考生關於不論是哪個法條的內涵應該是如何、有沒有哪號實務見解如何如何,因此
結論將得出當事人是否違法、或判決是否違法等等。
這些「出題要問的層面」解得出來、解得漂亮的人,就得高分--例如司法官特考上榜。
各位有沒有意識到,國考題目,從來不是在問「李四控告張三做了某個行為,嫌犯張三鎖
定主觀構成要件來替自己辯解,說叭啦叭啦,可見沒有主觀犯意;李四反駁說『張三相關
xxxx舉止不合常理,所以不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也當然(基於社會經驗的合理判斷)成
立主觀構成要件』,請問張三說的比較是事實還是李四說的比較是事實?」
國考在相關考題從來不是問考生、不是去測考生:「請問『誰的』『證詞』比較接近事實
、『誰的』『證詞』比較是狡辯之詞」,所以上榜者日後扮演上帝角色還查明真相時,只
能靠「職業經驗」慢慢練功。
所以,對方律師完全不爭執客觀層面(畢竟有監視畫面為證),但在主觀構成要件替他客
戶防禦--這當然是對方律師的職業倫理,無可苛責;但悲哀的是:菜鳥檢察官「也就因此
迷惘了、苦惱了、不知誰說的是真的了」。
我手上的案子恰恰遇到了一個菜鳥檢察官,開了兩次庭,竟然對對方的辯詞大為苦惱,
好像我說的有道理、對方「說的也有道理」。一個(如果有縝密邏輯推理能力與充分社會
經驗的人,能判斷出的)「根本沒有啥可疑」的案情『事實』,被她不縝密的邏輯思維與
不足的社會經驗搞成「事實真相為何?好像兩方說法難辨是非以至於很可疑」--所以搞不
好依照刑訴法理「罪疑唯無罪」.....--最好拉丁法諺是用來救援基於斷案者腦袋不清所導
致的就「真相是What」而言「從無疑變成有疑」的適用。
可是看起來那個檢察官的自尊心又很強,那麼要怎樣撰寫來「讓她搞懂如何用(充足)的
社會經驗」判斷出對方是狡辯、是不符社會經驗,因此對方說法不成立、對方所言非事實
」但又能委婉不傷她的自尊心,以免天曉得她會不會因為不爽而造成我方的不利益(因為
看來是走公訴程序了),因為她在庭上就抱怨「你們兩方對案情的說法不一樣,這很棘手
耶」(我聽了頭上三條線--不然妳認為「兩方對案情事實為何的說法彼此不同」的情形,
這個訴訟中情形會很奇怪嗎)
好辛苦的撰寫啊,若不寫清楚檢察官的思維盲點,她判斷誰說真話誰說假話的思維困境就
走不出來,但又要顧及她的面子,想請教版上在這類情況下指點一下撰寫的「內功心法」
(不是指實際案情)。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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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經過google)第一年擔任檢察官的人,年紀約27~8歲,或許就是學校唸書、
補習班補習,考上司法官特考,受訓後擔任接近上帝的工作。
大家也知道,國考的出題,是在「案情事實」(某甲做了啥,某乙做了啥)明確的情況下
,測驗考生關於不論是哪個法條的內涵應該是如何、有沒有哪號實務見解如何如何,因此
結論將得出當事人是否違法、或判決是否違法等等。
這些「出題要問的層面」解得出來、解得漂亮的人,就得高分--例如司法官特考上榜。
各位有沒有意識到,國考題目,從來不是在問「李四控告張三做了某個行為,嫌犯張三鎖
定主觀構成要件來替自己辯解,說叭啦叭啦,可見沒有主觀犯意;李四反駁說『張三相關
xxxx舉止不合常理,所以不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也當然(基於社會經驗的合理判斷)成
立主觀構成要件』,請問張三說的比較是事實還是李四說的比較是事實?」
國考在相關考題從來不是問考生、不是去測考生:「請問『誰的』『證詞』比較接近事實
、『誰的』『證詞』比較是狡辯之詞」,所以上榜者日後扮演上帝角色還查明真相時,只
能靠「職業經驗」慢慢練功。
所以,對方律師完全不爭執客觀層面(畢竟有監視畫面為證),但在主觀構成要件替他客
戶防禦--這當然是對方律師的職業倫理,無可苛責;但悲哀的是:菜鳥檢察官「也就因此
迷惘了、苦惱了、不知誰說的是真的了」。
我手上的案子恰恰遇到了一個菜鳥檢察官,開了兩次庭,竟然對對方的辯詞大為苦惱,
好像我說的有道理、對方「說的也有道理」。一個(如果有縝密邏輯推理能力與充分社會
經驗的人,能判斷出的)「根本沒有啥可疑」的案情『事實』,被她不縝密的邏輯思維與
不足的社會經驗搞成「事實真相為何?好像兩方說法難辨是非以至於很可疑」--所以搞不
好依照刑訴法理「罪疑唯無罪」.....--最好拉丁法諺是用來救援基於斷案者腦袋不清所導
致的就「真相是What」而言「從無疑變成有疑」的適用。
可是看起來那個檢察官的自尊心又很強,那麼要怎樣撰寫來「讓她搞懂如何用(充足)的
社會經驗」判斷出對方是狡辯、是不符社會經驗,因此對方說法不成立、對方所言非事實
」但又能委婉不傷她的自尊心,以免天曉得她會不會因為不爽而造成我方的不利益(因為
看來是走公訴程序了),因為她在庭上就抱怨「你們兩方對案情的說法不一樣,這很棘手
耶」(我聽了頭上三條線--不然妳認為「兩方對案情事實為何的說法彼此不同」的情形,
這個訴訟中情形會很奇怪嗎)
好辛苦的撰寫啊,若不寫清楚檢察官的思維盲點,她判斷誰說真話誰說假話的思維困境就
走不出來,但又要顧及她的面子,想請教版上在這類情況下指點一下撰寫的「內功心法」
(不是指實際案情)。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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