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機關約用人員...(合約書上我屬於"行政助理"系適用勞基法)
近日因為要請育嬰假一事很多方面搞不定
我非正式人員,目前一年一聘,已任職滿六個月依性平法第16條可請育嬰假
(只要不超過聘期)
單位主管一直希望我延後請假
我詢問人事及秘書處可否請職代一事
他們回覆我請職代約用人員只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4項訂定
的「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6 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
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 有工作」之規定申請職務代理人。
不過跑流程時遇到直屬主管卡關,想請教各位以下幾個問題:
1.因為育嬰假期間要繼續加保在原單位
直屬主管這樣會增加單位費用的人事支出
叫我提出繼續加保期間勞保費用的精算
才可以知道可不可以請職代!!可以請多久~
要我自己試算,再自己上簽呈
這樣流程是正確的嗎?合理嗎?
查詢育嬰假期間本來就可以繼續加保到原單位,而且雇主須負擔原有的部分負擔
2.代理人的簽呈,單位主管要我自己送簽,
叫我自己寫因有利於業務推廣, 要請代理人
育嬰假的簽本來要自己寫合情合理
不了解的是為何職務代理人的簽呈是要自己擬
而不是主管考量單位業務而再寫簽申請職務代理人
感覺主管弄得好像要請假的是我...跟她沒關...我要自己處理好業務問題
我的職稱只是一個約用的行政助理~
這樣流程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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