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關於以公假服補充兵申請年資 - 考試

By Genevieve
at 2010-11-25T12:57
at 2010-11-25T12:57
Table of Contents
本案請公假部份因涉及領雙薪問題,依規定似乎以撤銷公假改辦留職停薪,並追繳服役期
間已請領之俸給為宜。(錢可以解決的事都是小事啦~)
至於考績部份,依考績法第3條: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
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考績法細則第2條: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再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06.21局給字第0910016701號函:關於貴部函詢公務人員依法應
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如於一個月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報到,其退伍日至復
職支薪日之年資得否併入考核、休假及服務獎章等...函示內容略以:
...考績部分: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準此,有關應徵入伍留職停薪人員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如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提前退伍或停役),並依
上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
服務機關申請復職者,其年資視為不中斷,並得依規定辦理當年度年終考績。
惟依該部90年7月27日九十銓五字第2044255號令略以,本部通令日前,業經入營服役人員
,准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參加九十年度年終考績(成);惟自九十一年一月
一日起,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即不准其參加考績(成)。又是類依法
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日起至當年十二月如已連續任職滿一年者辦理年終考績
,如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再看看銓敘部90.07.27九十銓五字第2044255號函: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以服兵役留職停薪人員,在營期間並未具有任職事實,不符公
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業經九十年五月三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二三0次會議決議:「公務人
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考績(成)。」
留職停薪期間原本是不可以參加考績,但解釋令的理由是因為在營期間無任職事實,一般
情況的兵役役期長達一年,不得參加考績應無爭議。
但本案服補充兵留職停薪期間為97.10.13~97.10.24,並未有整個月以上無任職事實,且
如當事人有依規定期程辦理,年資可視為不中斷的話,上開解釋似無法直引用,如有爭議
的話可以依行政程序發函請主管機關解釋法令,看看是否可以辦理97年度的年終考績吧。
以上言論僅供參考,一切仍以主管機關函示規定為準。
--
間已請領之俸給為宜。(錢可以解決的事都是小事啦~)
至於考績部份,依考績法第3條: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
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考績法細則第2條: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再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06.21局給字第0910016701號函:關於貴部函詢公務人員依法應
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如於一個月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報到,其退伍日至復
職支薪日之年資得否併入考核、休假及服務獎章等...函示內容略以:
...考績部分: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準此,有關應徵入伍留職停薪人員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如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提前退伍或停役),並依
上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
服務機關申請復職者,其年資視為不中斷,並得依規定辦理當年度年終考績。
惟依該部90年7月27日九十銓五字第2044255號令略以,本部通令日前,業經入營服役人員
,准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參加九十年度年終考績(成);惟自九十一年一月
一日起,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即不准其參加考績(成)。又是類依法
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日起至當年十二月如已連續任職滿一年者辦理年終考績
,如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再看看銓敘部90.07.27九十銓五字第2044255號函: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以服兵役留職停薪人員,在營期間並未具有任職事實,不符公
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業經九十年五月三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二三0次會議決議:「公務人
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考績(成)。」
留職停薪期間原本是不可以參加考績,但解釋令的理由是因為在營期間無任職事實,一般
情況的兵役役期長達一年,不得參加考績應無爭議。
但本案服補充兵留職停薪期間為97.10.13~97.10.24,並未有整個月以上無任職事實,且
如當事人有依規定期程辦理,年資可視為不中斷的話,上開解釋似無法直引用,如有爭議
的話可以依行政程序發函請主管機關解釋法令,看看是否可以辦理97年度的年終考績吧。
以上言論僅供參考,一切仍以主管機關函示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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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0-11-25T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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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0-11-29T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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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0-12-04T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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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0-12-07T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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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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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0-12-13T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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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0-12-17T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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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at 2010-12-19T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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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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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1-01-02T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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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11-01-06T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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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1-01-08T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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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1-01-09T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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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1-01-11T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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