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坑殺保人! 抵押後要承擔債務人「未來」債務?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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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一名簡先生拿不動產為人作保,供債務人李先生向台灣土地銀行貸款農業發展基金100萬
元,還款期限10年,結果還完本金、利息和違約金之後,居然還要清償債務人的「未來債
務」,問題出在作保的簡先生簽訂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民進黨立委賴坤成、葉宜津
、許添財今(17)日召開記者會,呼籲銀行局正視這由來已久的問題。

賴坤成表示,債務還清後,保人要跟銀行塗銷抵押權,結果銀行說,還有過去和將來的債
務,全部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未經保人同意之下,以「定型化契約」要由保證人連帶
負擔,非常不公平;他盼銀行局強介入金融檢查,改善這實務界非常普遍的現象,否則會
變成保人一輩子的「緊箍咒」。

許添財怨嘆,小蝦米難抵大鯨魚,政府與司法在護航,這已到全面要改革的時候,銀行司
法單位應該要正視;簽一次的保證契約,就會變成終身的「賣身契」,這是不公不義,「
日據時代殖民政府留下的錢莊惡習,國民政府沿襲所致,這是總統、行政院的責任,這種
陋習,不該再發生,這是眾多民眾被坑被殺的案例之一」。

他還批評銀行局的態度說,尤其本案發生在公營銀行,表面是合法,實際上有刻意欺騙之
嫌,這種司法狀況如果發生在國外,銀行絕對輸;要他舉證,他絕對可以拿出案例。

立委葉宜津說,保人簡先生負擔利息、違約金和本金共130萬,結果定型化契約的「其他
約定事項」卻無限上綱,保證人簡先生也沒有簽字,質疑銀行沒有盡到告知責任,逕行把
保證人的私章蓋上,損及消費者權利。

消保官黃建榮表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由來已久,本是按一法院判例而來,將責成銀行
局要求銀行,須讓借款人就「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做選擇,銀行資訊應該
充分揭露,並加強從業人員訓練。

銀行局官員表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是銀行實務常見的,早期都是如此,今年1月發布
解釋令,應該要讓擔保物提供人清楚擔保範圍。關於過去的案例,希望銀行積極與客戶更
新契約。但本案簽訂時,銀行法未修正,當時所有銀行都是如此,銀行局願意出面協調,
合理解決本案。

土銀法務代表說,最高限額抵押權在金融界由來已久,但「最高限額抵押權」並非無限上
綱,這為了節省設定規費,不用每次塗銷再重新設定。

http://www.nownews.com/2011/11/17/301-27585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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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11-11-22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1-11-27
問題在於 主債務人如果日後要增貸 簡先生有權不同意房子的擔
Irma avatarIrma2011-12-01
保效益,可以及於下一筆債務。看到這則新聞還蠻令人火大的....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1-12-06
其他債務要用同一押品擔保應該也要所有權人同意吧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1-12-11
這新聞是說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就產生其他擔保貸款嗎?? @@"
Tracy avatarTracy2011-12-15
我的問題跟樓上一樣,甚麼叫做過去跟未來的債務一併清償
如果以前的債務另有保人怎算??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1-12-20
我也覺得新聞的字義跟monar說得一樣 所以才不爽銀行的做法
Joseph avatarJoseph2011-12-24
事實上,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表示不管借款人什麼時候借
James avatarJames2011-12-29
在一定金額內全部都保證,所以很多授信契約都會有保證
過去、現在"及未來"等字樣出現,可惜通常借款人與保證
Carol avatarCarol2012-01-03
人在簽立契約時大多不會很注意裡面的用詞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