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關於教案所有權的問題 - 幼教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11-09-15T08:5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hantomli (在樓上)》之銘言:
: 在法律板看到轉過來的原文,想說在這邊回比較有意義。
: (類似問題其實被問很多遍了,原PO一定沒有來爬文~@@)
: ※ 引述《kidsming (微笑的眼淚...晶瑩)》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想請問大家關於教案所有權的問題
: : 時間: Thu Aug 18 08:29:51 2011
: : 如果我們在蘋果設計出一台全新的IPHONE 著作權當然可以討論 但是財產是誰的呢?
: : 當然 是公司的
: : 簡單的解釋就是: 我們拿的薪水裡包含公司保有這些因工作所產生產品的產權
: : 但
: : 作者擁有著作權 所以依然可以使用 但不可以用來營利或轉讓
: : 話說 妳當然可以把妳的教案在別的地方用妳的巧手重現囉 因為不可能一模一樣:
: 原PO的問題要分成二個來看:「教案的著作權」跟「教具的所有權」
: 一、教案的著作權
: 按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著作人」原則上是指「原創者」,但依上揭法條可以看出,著作權法是允許
: 勞資雙方以「契約」另行約定的。
: 著作人所擁有的權利,分別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 (但我國由於立法技術的關係<大家都知道立法院平常在幹嘛>,
:  法條中所謂的「著作人」,通常是指「著作人格權擁有者」~)
: 著作財產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大致為重製、口述、播送、傳輸、傳播、公開展示
: 、改編、散布等著作權為經濟利益上使用的權利。
: 著作人格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大致為發表、具名等表彰原始創作人的權利。
: 所以如果園方(雇主)以契約跟老師們(受僱人)訂定著作權歸屬,是可以的。
: 但是,本件情形是在「原有契約之外」,新增「原契約所無的約定」,
: 這屬於新契約的簽訂,受僱人沒有簽約的義務。
: 就像工作契約的內容變更,勞基法明訂要勞資雙方同意才可以。
: 因此,原PO可以不簽這新約或有條件的簽(條件你開),
: 就契約法律關係而言,簽這份新約是要經雙方同意才可以合法生效,
: 如果園方以不簽約為由解雇,這樣的解雇因為欠缺合法原因,
: 受僱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資遣費」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 (這裡就太細節了,不深入多談,有遇到再說~)(最好是不要遇到啦^^)
: 所以園方應該要聰明一點,在一開始就把著作權歸屬納入聘任契約之中,
: 雙方先談好所有權利義務,讓老師們決定要不要在這種條件下來任教,
: 這樣比較沒有問題。
: 另外,如果堅持不簽,這樣雙方關係也會很僵,
: 可以參照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任完成著作)第3項的精神,
: 雖以創作者為著作權人(完整享有財產權及人格權),
: 但「授權同意」園方使用該著作,這樣園方也不用擔心之後會被告。
: 「授權使用」跟「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這二者差別在於,
: 原創作者之後有沒有可以再為自己經濟上之利益使用。
: 如果自己就是著作財產權人,當然可以(拿去賣或再次授權~)
: 但如果財產權歸園方,則不能這麼做(可以自己用<公開發表>,但是不能賣)。
: 既然說到第12條,就順便補充一下條文~
: 第 12 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從上面可以看到,都是以「契約約定」為主,
: 若無約定,就是給受僱人,但雇主可以「使用」該著作。
: 所以你簽的授權,其實本就是出資雇主的法律上權利,但賣個人情給他。
: (但如原契約本身就不包含撰寫教案等,這種有出資聘任完成著作的約定,
:  雇主連這種法律上權利都沒有~全要靠你同意。)
: 著作權的部分大致就這樣了。
: ps.
: 如果以後要查法條,可以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的,免收會費~)
: http://law.moj.gov.tw/
: 二、教具所有權
: 這個簡單多了,說快一點。
: 原則上教具的所有權就是屬於「原材料所有人」的,所以要看材料的錢是誰出的。
: 至於老師的薪水由雇主發,是否從薪水購買的東西就是屬於雇主的,
: 這個...還要問嗎?當然不可能阿~
: (難道我用薪水繳房貸,房子會是雇主的嗎~)
: 但如果,是雇主事前有「特別拿一筆錢」,或事後「給予材料經費」這種情況,
: 材料錢就是雇主出的,完成的東西,當然也是屬於雇主所有。
: 那如果我用自己的一點材料,跟雇主出錢買的新材料「組合」而成,怎麼算?
: 如果東西黏起來了,拆不下來,或拆下來所費過鉅,那這時候就「大家共有」
: 這個成品,其比例依材料費用的比例計算(民法第812、813條)。
: 那如果可以拆下來呢?那就拆一拆,各歸各的。
: 前面是原則,接著是例外:
: 1.材料全是老闆出錢的,但所有權是我的。
:  不要懷疑,民法有一種情形可以(第814條),就是「加工」之後,加工物的
:  價值遠高於材料(例如蛋雕,蛋殼一個才多少錢,成品貴多了~)
:  那老闆不就吃虧?沒有~同法第816條,老闆可以用不當得利跟你要材料錢。
: 2.材料有我的跟老闆的,但我們不能共有。
:  民法有叫做「主物」跟「從物」的觀念,就像手錶的表心(主)跟錶帶(從)。
:  簡單講,雖然是二個所有權,但因為有主從,所以小的要跟著大的走。
:  賣表心,效力及於錶帶(不要懷疑,他們是可以分開買賣的~)
:  同理,前面說到拆不下來,可以共有,但如果其中有人的材料可以當作是
:  「主物」(老大),那另一個當「從物」(小弟)的材料所有權就會被老
:  大的主人帶走。例如螺絲釘是小弟,所有權消失,附合在主要材料所有權
:  中。但一樣,民法會給你不當得利請求權,去補償材料錢的損失。
: 以上,有點深入,但我儘量講得簡單些。
: 希望對各位老師有幫助~(好好教我們的小孩啊,國家靠你們了~)^^

原文轉載自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249&guid=9353f949-d14f-
450d-9cc6-7a5489047427&lang=zh-tw#p604

http://0rz.tw/BpOqG

隨著教科書開放民間編輯,學校老師除了選用各種版本的教科書作為教學使用之外,還有
許多熱心的老師們會利用製作電腦動畫、FLASH互動遊戲、教學實驗的設計等,提供多樣
化的教材、教具等,讓學生更容易了解授課內容。教育部也會有一些專案的經費補助,由
各級學校進行教學的補充教材、教具的撰寫或製作。學校老師自行利用課餘時間製作這些
教材、教具,或是參與學校所承接教育部的相關計畫所產出的教材、教具等,著作權是屬
於學校、老師還是教育部?

首先,還是應該還是要來看學校老師為了授課需要所製作的教材、教具等,是不是屬於著
作權法第11條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
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教材、教具與前
述第6篇第3題老師的授課內容不同之處在於,教材、教具並非老師受僱於學校,即「必須
」依契約規定進行製作,老師也可以單純地就學校所選用的教科書及該教科書配套的教材
、教具進行授課活動,並不一定是需要老師另行製作,因此,解釋上是否屬於老師在「職
務上完成之著作」,即有疑義。

就一般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而言,由於課程通常都排得比較滿,老師製作教學輔助
教材或教具,有許多是因為對於教學工作有非常高的熱情,因此,利用其工作之餘,從事
輔助教材或教具的製作,這時候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創作並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
著作權仍然是屬於老師自己的。例如:老師利用假日與家人出遊的機會,拍攝台灣各地方
的特殊地質照片,或是老師利用課餘時間撰寫台灣歷史古蹟導覽等,這些都與授課活動有
關,但並不代表就一定是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若是老師將其非職務上所完成之
著作,用於學校的授課活動,只能認為是一種對於自己著作的利用,並不是只要用於學校
授課活動,就一律認為是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

然而,不可否認的,若是老師接受學校的安排從事特定輔助教材或教具的製作,以供學校
師生利用,或是學校接受教育部的專案補助,指定特定老師參與該專案計畫時,此時,老
師與學校間的僱用關係,會使老師在前述接受學校指示或是職務分配所從事的輔助教材或
教具,成為一種「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若是老師與學校間沒
有特別約定的時候,著作人格權是屬於老師的,著作財產權則是屬於學校的。若是其他學
校或老師有需要使用這類型的著作時,則應該取得學校的同意。

綜前所述,老師若是因為自己對教學的興趣,自發性地利用課餘的時間,從事輔助教材或
教具的製作,這類的著作並不當然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老師仍然可以自己擁有
完整的著作權,這時候老師要自行出版或授予其他人使用,都可以由老師自行決定。但是
,如果是老師因學校職務的分配,例如:同樣的自然科教學的老師們,在教學研究會後決
定製作某些教具來輔助教學,則擔任這個製作教具工作的老師,因為屬於職務的分配或承
擔,所以,雖然老師有額外付出心力,但還是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的「職務上所完成
之著作」,未與學校有特別約定時,著作人格權屬於創作的老師,但著作財產權屬於學校
,若是有其他人有需要利用時,是需要取得學校的同意,而不是取得老師的同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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