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卻被長官刁難 - 公職
By Queena
at 2020-04-20T23:03
at 2020-04-20T23:0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ootinlok (尋找威力先生)》之銘言:
: 本人因為在特教學校工作,早上都要協助接學生或是
: 幫忙推輪椅至班上,跟主任提出現在已經七個月可能沒辦法這樣了,沒想到我們學校校長今天可能發現接
: 車的人比較少,就來向主任了解,主任有提出我懷孕
: 現在可能不方便,校長卻要我上簽呈,提出醫生證明
: 之類(不能推輪椅上斜坡道、不能帶暴衝的學生),我不懂像這樣的小事也需要上簽呈?而且我的產檢有
: 固定時間,現在因為疫情關係,都是醫生幫你掛下
: 次,又不是我現在想去找醫生開證明就掛號的到,為什麼要這樣製造孕婦的麻煩呢?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0 條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
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前項人員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
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機關應參採醫師之建議,依
相關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重新採取適當之處置。
這個校長 有sense...
至少不是直接要您開(診斷)證明書...(請假規則 是直接寫明要證明書)
ps.一般醫院證明書 不太願意 寫醫學以外的文字
因為 會變成法律舉證有效文件 如:保險裡不理賠的依據(詐保風險)
或是有醫療糾紛時的法律證據
另外有一種好像是叫做 醫囑?! (沒申請過)請知道的人補充
依據本篇推文不是"醫囑"
也就是本法所稱的 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節錄jjeffrey1015回文 應該是指以下
可以參考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提供的附表:
「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健康及工作適性評估建議表」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80082
所以從您文字中 "醫生證明之類(不能推輪椅上斜坡道、不能帶暴衝的學生)"
這段話 可以推測 校長跟您說的時候 不是用醫生證明書 這種文字
另外本法 有2個要件
1.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2.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校長要調整您的工作 當然要符合法規要件...
請您寫簽呈檢附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個人只能說這位校長...
比很多人事都還有sense...
您要氣就去氣 當初立法 幹嘛要"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不過這不值得您生氣 維持好心情比較重要)
而且這不是小事...這是國之大事XD
因為103年修這法條之前 懷孕 是沒法規保障的呢!!!
希望 這樣說明 您可以放寬心 消消氣 別錯怪校長了...
這位校長算是 很為您想又懂法的要件...
而不是要您 自己去找人事協調
ps.這法人事 八成也不知道...因為不在人事法規彙編內...
然後 您原本可以合法調整工作的 變成同事眼中的耍特權...XD
(經過人事以協調方式調整 常常變成這種觀感)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本人因為在特教學校工作,早上都要協助接學生或是
: 幫忙推輪椅至班上,跟主任提出現在已經七個月可能沒辦法這樣了,沒想到我們學校校長今天可能發現接
: 車的人比較少,就來向主任了解,主任有提出我懷孕
: 現在可能不方便,校長卻要我上簽呈,提出醫生證明
: 之類(不能推輪椅上斜坡道、不能帶暴衝的學生),我不懂像這樣的小事也需要上簽呈?而且我的產檢有
: 固定時間,現在因為疫情關係,都是醫生幫你掛下
: 次,又不是我現在想去找醫生開證明就掛號的到,為什麼要這樣製造孕婦的麻煩呢?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0 條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
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前項人員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
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機關應參採醫師之建議,依
相關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重新採取適當之處置。
這個校長 有sense...
至少不是直接要您開(診斷)證明書...(請假規則 是直接寫明要證明書)
ps.一般醫院證明書 不太願意 寫醫學以外的文字
因為 會變成法律舉證有效文件 如:保險裡不理賠的依據(詐保風險)
或是有醫療糾紛時的法律證據
另外有一種好像是叫做 醫囑?! (沒申請過)請知道的人補充
依據本篇推文不是"醫囑"
也就是本法所稱的 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節錄jjeffrey1015回文 應該是指以下
可以參考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提供的附表:
「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健康及工作適性評估建議表」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80082
所以從您文字中 "醫生證明之類(不能推輪椅上斜坡道、不能帶暴衝的學生)"
這段話 可以推測 校長跟您說的時候 不是用醫生證明書 這種文字
另外本法 有2個要件
1.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2.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校長要調整您的工作 當然要符合法規要件...
請您寫簽呈檢附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個人只能說這位校長...
比很多人事都還有sense...
您要氣就去氣 當初立法 幹嘛要"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不過這不值得您生氣 維持好心情比較重要)
而且這不是小事...這是國之大事XD
因為103年修這法條之前 懷孕 是沒法規保障的呢!!!
希望 這樣說明 您可以放寬心 消消氣 別錯怪校長了...
這位校長算是 很為您想又懂法的要件...
而不是要您 自己去找人事協調
ps.這法人事 八成也不知道...因為不在人事法規彙編內...
然後 您原本可以合法調整工作的 變成同事眼中的耍特權...XD
(經過人事以協調方式調整 常常變成這種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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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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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20-04-24T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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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4-28T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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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5-02T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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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5-10T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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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5-22T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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