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務人員就只能默默接受檢舉嗎? - 公職
By Susan
at 2015-02-08T14:15
at 2015-02-08T14:1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isaroro (搗蛋鬼別搗蛋)》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我最近真的好困擾 請讓我紓發一下吧!> <
: 我任職於某機關的人事單位
: 最近接到匿名檢舉 說我們辦約僱甄選不公 強烈懷疑我們有內定
: 要我們公開錄取人學經歷及全名(公告錄取名單名字中間是O)
: 只因為我們只有面試沒有筆試 就令他崩潰
: 他前前後後投了七次市長信箱 三次傳真 四通電話
: 我們主管後來說他也有投到人事行政總處
: 前幾次我們回復一切照規定公開甄選...等
: 後來就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予回復
: 他就開始傳真到辦公室 並用斗大的字體寫我的名字
: 說我屁話連篇 他忍耐是有限度的 之類的話
: 之後開始打電話給我
: 罵三字經=>掛斷 說他快瘋了=>掛斷 說你們根本有內定=>掛斷
: 我若剛好電話中同事代接 就說為什麼她電話中+三字經=>掛斷
: 然後又傳真說不要再說不回復了 要改投訴我態度不佳
: 老實說 我知道他可能有精神方面的問題 但我真的很受到影響
: 尤其是這一切投訴檢舉都發生在這一個半月
: 他從檢舉事情到我覺得快變成針對我個人了
: 我的主管、更高層長官及政風主管也都知道這件事
: 只叫我通通簽出來就好(我的主管還叫我就不要理他就好!但怎麼不理= =)
: 我平均一星期接到一封市長信箱 中間還穿插電話和傳真 真的好崩潰
: 難道我們只能任憑他這樣「騷擾」嗎?
: (我對市長信箱還好,但傳真和電話真的很讓我難受)
: 另外想請問各位前輩我比較不懂的地方
: 我收到市長信箱陳情人資料都有被研考單位遮蓋過(*字號)
: 所以這樣不算匿名嗎?研考一定要分下來列管嗎?
: 目前我先裝了電話錄音
: 是想證明我沒有態度不佳(因為我還來不及講話他老兄就掛了)
: 請問我還能做啥嗎?還是就消極的簽到他找到下一個想投訴的機關?
: 謝謝大家聽我落落長的抱怨!
: 遇到這件事後 發現我抗壓性好低啊!
: 好像很多前輩都默默處理很多陳情案 但還是幽默風趣不受影響 真佩服 XD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年易字第 601 號 刑事判決
案由摘要: 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相關資料: 法條(1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相關圖表(0)
要 旨:
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罪之當場,乃公
務員執行職務之現場,不以當面為必要,凡為其耳目所能及之範圍,均屬
之;又電話通訊之傳輸功能,使通話之雙方,得以立即為言詞之表達與接
受,無異於當面談話,是行為人於電話中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
屬當場。
--
: 各位前輩好 我最近真的好困擾 請讓我紓發一下吧!> <
: 我任職於某機關的人事單位
: 最近接到匿名檢舉 說我們辦約僱甄選不公 強烈懷疑我們有內定
: 要我們公開錄取人學經歷及全名(公告錄取名單名字中間是O)
: 只因為我們只有面試沒有筆試 就令他崩潰
: 他前前後後投了七次市長信箱 三次傳真 四通電話
: 我們主管後來說他也有投到人事行政總處
: 前幾次我們回復一切照規定公開甄選...等
: 後來就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予回復
: 他就開始傳真到辦公室 並用斗大的字體寫我的名字
: 說我屁話連篇 他忍耐是有限度的 之類的話
: 之後開始打電話給我
: 罵三字經=>掛斷 說他快瘋了=>掛斷 說你們根本有內定=>掛斷
: 我若剛好電話中同事代接 就說為什麼她電話中+三字經=>掛斷
: 然後又傳真說不要再說不回復了 要改投訴我態度不佳
: 老實說 我知道他可能有精神方面的問題 但我真的很受到影響
: 尤其是這一切投訴檢舉都發生在這一個半月
: 他從檢舉事情到我覺得快變成針對我個人了
: 我的主管、更高層長官及政風主管也都知道這件事
: 只叫我通通簽出來就好(我的主管還叫我就不要理他就好!但怎麼不理= =)
: 我平均一星期接到一封市長信箱 中間還穿插電話和傳真 真的好崩潰
: 難道我們只能任憑他這樣「騷擾」嗎?
: (我對市長信箱還好,但傳真和電話真的很讓我難受)
: 另外想請問各位前輩我比較不懂的地方
: 我收到市長信箱陳情人資料都有被研考單位遮蓋過(*字號)
: 所以這樣不算匿名嗎?研考一定要分下來列管嗎?
: 目前我先裝了電話錄音
: 是想證明我沒有態度不佳(因為我還來不及講話他老兄就掛了)
: 請問我還能做啥嗎?還是就消極的簽到他找到下一個想投訴的機關?
: 謝謝大家聽我落落長的抱怨!
: 遇到這件事後 發現我抗壓性好低啊!
: 好像很多前輩都默默處理很多陳情案 但還是幽默風趣不受影響 真佩服 XD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年易字第 601 號 刑事判決
案由摘要: 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
相關資料: 法條(1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相關圖表(0)
要 旨:
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罪之當場,乃公
務員執行職務之現場,不以當面為必要,凡為其耳目所能及之範圍,均屬
之;又電話通訊之傳輸功能,使通話之雙方,得以立即為言詞之表達與接
受,無異於當面談話,是行為人於電話中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
屬當場。
--
Tags:
公職
All Comments
By Genevieve
at 2015-02-12T18:03
at 2015-02-12T18:03
By David
at 2015-02-15T00:07
at 2015-02-15T00:07
By Kumar
at 2015-02-19T04:56
at 2015-02-19T04:56
By Rae
at 2015-02-20T07:30
at 2015-02-20T07:30
By Lauren
at 2015-02-21T14:57
at 2015-02-21T14:57
By Tom
at 2015-02-25T07:56
at 2015-02-25T07:56
By Ingrid
at 2015-02-26T04:52
at 2015-02-26T04:52
By Iris
at 2015-02-26T22:23
at 2015-02-26T22:23
By Adele
at 2015-03-01T07:20
at 2015-03-01T07:20
By Una
at 2015-03-03T13:03
at 2015-03-03T13:03
Related Posts
一般行政轉財稅行政
By Mason
at 2015-02-08T12:00
at 2015-02-08T12:00
我們公務人員就只能默默接受檢舉嗎?
By Anthony
at 2015-02-07T23:58
at 2015-02-07T23:58
學校的缺好不好?
By Odelette
at 2015-02-07T23:17
at 2015-02-07T23:17
學校的缺好不好?
By Belly
at 2015-02-07T22:27
at 2015-02-07T22:27
學校的缺好不好?
By Mason
at 2015-02-07T21:23
at 2015-02-07T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