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委託方案之機構為委托行使公權力之人 - 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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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委託方案之機構為委托行使公權力之人民團體,不當裁員可否救濟





近日在研讀行政法 依行政組織而言 許多受委辦業務之單位 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人民團體,因此受雇之社工員應為廣義之公務員,少部分單位主管因私人因素

逼走社工員。

如:主管不喜歡社工員的個性(太活潑或太內向)、被跟主管私交良好的同事盯上

之類等私人因素)而將一年期的定期契約改為只有2-3個月的短期契約

此部分的確是對相對人有「重大影響」或「身份改變」

(如果有在讀行政法的人應該都知道....我在說什麼)

這部分是否向原委托單位提起訴願-->逕行行政訴訟,亦走向國賠等救濟方式?

研讀國賠法若國賠成功-行政機關最後會向受委託請求返還賠償金額

有人曾經想走向這類救濟管道嗎?對於議題有興趣的人~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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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11-13
就行政法角度法理好像是可以說的過去,但實務上到法院大
概是贏不了,這種官司也太累…
Sandy avatarSandy2016-11-13
可是這樣怎麼舉證呢?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6-11-15
不是已經有契約可以舉證了嘛..但主管可以有不同的說詞
Ivy avatarIvy2016-11-20
委託民間機構的委託契約,應該是私法關係
Lily avatarLily2016-11-20
也就是說,政府透過政府採購法,購買民間機構的人力
等,來服務個案,有錯請高手高抬貴手
Damian avatarDamian2016-11-23
所以民間機構不是受托行使公權力的私人
Susan avatarSusan2016-11-25
推樓上
Connor avatarConnor2016-11-25
某些委託確實是有公務人員身分適用問題,但這個題目並沒
Agnes avatarAgnes2016-11-27
有說清楚,一年改三個月是甚麼意思?單純就勞基法也可以
Jake avatarJake2016-12-01
討論,無須討論公務員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