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票據兌現的問題 - 金融業討論

By Jacky
at 2012-03-22T23:32
at 2012-03-22T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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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喪失與救濟
壹.票據喪失係指票據權利人因被竊 遺失 滅失或其他事由失去票據之佔有而言
貳.救濟程序:
一.止付通知
(一)票據喪失時 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二)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規定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者 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附註: 付款人對於止付通知的處理
1.付款人對於止付之票據 應即查明 對無存款人又未經允許墊借票據之止付通知
應不予受理
2.對於存款不足或超過付款允許墊借金額之票據 應先於其存款或允許墊借的額度內
予以止付
3.票據權利人就到期前之票據或為票據發票日前之支票為止付通知時 付款人應先予
登記 待到期日後 再依前(1)(2)處理
4.通知止付之票據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 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
者 仍依(1)(2)(3)之規定辦理
5.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人留存 非依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或經佔有票據之人
及止付人之同意 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
二.公示催告
(一)票據喪失 經辦理止付通知後 票據權利人如欲行使票據上權利者 即應向"管轄
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即以公示的方法 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 於一定期間
內申報權利 如逾期未申報者 則產生失權效果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 其經到期的票據 聲請人得提供擔保 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不能提供擔保者 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其尚未到期之票據 聲請人得提供
擔保 請求給予新票據
三.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期滿後 即應依聲請而為除權判決 此項聲請期間 應由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三個月內為之 如逾三個月 則不得再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
票據經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後 雖善意取得該票據之取得人即不能享有票據上權利
聲請人依該除權判決對票據債務人主張權利 自不必再提示票據
*** 票據上之權利 對支票發票人 自發票日起算 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票據上之權利 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 而歸於消滅時 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 於
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 得請求返還利益之權 稱之為"利益償還請求權" 其請求時效
期間為自票據權利罹於時效或權利保全手續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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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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