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異議申訴的適格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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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我的認知:

公告有一個等標期, 除了讓潛在廠商都知道(增加市場競爭性)的目的外,
我覺得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 就是讓廠商審視招標文件
的合理性, 有沒有綁標的問題(道理跟公開閱覽一樣, 因此
公開閱覽的時間, 等標期可以縮短---> 立法的邏輯是一貫的)

(2) 這樣一來,

假設廠商在等標期間內, 沒有來函表示意見(招標文件, 哪些怪怪的)
, 之後也沒來投標


決標之後, 來異議申訴招標文件有問題?
這樣當事人適格否?

我認為當事人不適格, 因為他根本沒進入行政程序裡面
(a) 等標期間, 沒有來函提供意見, 所以機關並沒有駁回他的任何東西
, 他的權利沒有受到損害
(b) 沒來投標, 審標跟決標的決定, 也都跟他無關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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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19-04-12
有遇過這種廠商,但因為有可能他是用A公司名義發函,用B公
司來投標。已決標之後的回覆就可以寫的比較公式一點,畢竟
決標的廠商能接受就好。
Carol avatarCarol2019-04-14
最近也遇到嫌等標期短的廠商....還沒決標前只能配合免得去
審議小組很麻煩(嘆)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04-14
用41條回復異議當事人就好
Emily avatarEmily2019-04-18
[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
Jake avatarJake2019-04-22
既然程式部分已經不合,就回覆這些,實體(文件問題)不回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9-04-24
m大說的沒錯,形式要件不合就可以直接打槍了,不用考慮
當事人適格與否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4-25
GPL75-1-1: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
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
Olga avatarOlga2019-04-29
計。但不得少於十日。細則105: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
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Eartha avatarEartha2019-05-02
尚不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