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我的認知:
公告有一個等標期, 除了讓潛在廠商都知道(增加市場競爭性)的目的外,
我覺得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 就是讓廠商審視招標文件
的合理性, 有沒有綁標的問題(道理跟公開閱覽一樣, 因此
公開閱覽的時間, 等標期可以縮短---> 立法的邏輯是一貫的)
(2) 這樣一來,
假設廠商在等標期間內, 沒有來函表示意見(招標文件, 哪些怪怪的)
, 之後也沒來投標
決標之後, 來異議申訴招標文件有問題?
這樣當事人適格否?
我認為當事人不適格, 因為他根本沒進入行政程序裡面
(a) 等標期間, 沒有來函提供意見, 所以機關並沒有駁回他的任何東西
, 他的權利沒有受到損害
(b) 沒來投標, 審標跟決標的決定, 也都跟他無關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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